2023年某某医院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CR)案例【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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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医院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CR)案
一、[案情介绍]
2019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某县某医院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CT机的检定日期与CR机的检定日期相隔较长,现场要求该医院提供CR机的检定证书,显示检定日期为2019年09月09日,有效期至2020年09月08日;而CT机的检定日期2019年04月28日,有效期至2020年04月28日。执法人员要求该医院提供CR机前一次的检定证书,显示检定日期2018年04月28日,有效期至2019年04月28日,刚开始该医院解释是按规定时间申请检定的,只是因为市计量来的迟而已。执法人员耐心讲道理和宣传法律法规,以及讲解讲假话做假证需承担的后果,最后该医院承认之前检定是不合格的,并提供了CR的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日期2019年04月28日,检定结论不合格。经查询该医院的台账,发现该医院在该台CR机检定不合格期间(2019年04月29日-2019年09月08日)仍在使用。2019年04月29日-2019年09月08日共进行检查人次为314人次,共计收费20100.00元。我局于2019年12月24日予以立案。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CR)的行为,已违反了《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的规定,依据《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第二十七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3.“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是指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贰万零壹佰元整(20100.00元);
2.处以罚款:壹仟玖佰元整(1900.00元);
罚没合计: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元)。
二、[主要问题]
定性、裁量处罚及依据
依据《计量法条文解释》第二十七条第3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是指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解释,上述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属于不合格计量器具。当事人上述在工作岗位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为消费者检查身体并收费,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违反了《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规定,构成了该《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销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且上述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仍有使用价值,依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不予没收计量器具。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收取检查费20100.00元,其违法所得为20100.00元。
三、[案例评析、启示]
执法人员通过蛛丝马迹与日常办案的经验发现问题,体现了执法人员的认真态度。纠正违法行为是关键,查处违法行为,罚款不是目的,关键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使之规范化,在查处该案件时,通过对当事人耐心细致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最后让当事人意识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心服口服的接受了处罚,达到了办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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