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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代会实施办法:《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22-06-24 11:00:2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职代会实施办法:《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职代会实施办法:《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文)

职代会实施办法:《职工代表大会条例》6篇

第1篇: 职代会实施办法:《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结合市局(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市局(公司)实行局长经理负责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支持行政依法行使职权,团结和动员广大职工发扬企业主人翁精神,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对企业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行使审查、建议、决定和监督权。其职权是:

(一)定期听取企业的工作报告和企业财务工作报告,审议企业发展的长远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实行办事公开民主管理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二)审议通过企业工资分配方案、医疗改革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安全生产规定、奖惩办法以及关系职工利益的其他各项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企业领导干部,并提出相关建议。

(五)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由局长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九条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可以合并召开,职工代表和会员代表可以兼任,凡是市局(公司)工会会员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在市局(公司)党委和各单位党支部领导下,由工会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小组按照分配名额推荐候选人,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必须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职工代表获得本单位、小组的全体职工应到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二)能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真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为大多数职工拥护和信任。

(三)热爱 事业,关心企业发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顾全大局,办事公道。

(四)具有一定的劳动法律法规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10%-20%,职工代表中应有一线员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其中一线职工代表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50%,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职工监督,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选举单位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宝鸡市烟草工会委员会批准。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时,代表资格自然消失。缺额部分届时可以补选。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与讨论企业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四)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习业务技能,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的届期为三至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重大事项,经市局(公司)党委、工会或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决议,必须经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邀请未当选为职工代表的有关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在会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企业发展,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完善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议题必须在会前交职工代表小组讨论。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期间设立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由企业的行政领导、工会代表、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主席团人数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20%左右。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在代表大会预备会上由全体代表通过产生。

第二十条 主席团的职责

主持召开本届职工代表大会;
讨论确定大会议程、重要文件和事项;
会议期间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提出会议决议草案。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和职工提案办理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专门工作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决议和其它事项,非经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或废除。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 (组)长或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凡参加会议成员均享表决权。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五条  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制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议程的建议。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公司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协调处理有关重要问题;

(四)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职工提案,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提案落实情况;

(五)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做好职工代表大会资料档案整理和上报备案工作;

(八)组织本公司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 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2篇: 职代会实施办法:《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2008年11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的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本公司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是职工行使参与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实行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本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在维护国家、企业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知情权:听取企业有关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决策、改革方案、经营状况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听取企业认为需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对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权: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合同、协议条款应重新协商修订;
听取职代会专门小组对上年度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的检查报告,经审议提出意见;
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
(三)协议权:对职工的工资福利、休息休假、奖励与惩罚、职工培训、安全生产保护、企业改革方案等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可与用人单位进行共同协商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权:民主评议监督企业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需提交职代会审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职工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和议事能力。
(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 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实事,能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 职工代表由各车间、部门单位选举产生。候选人经公司工会资格审查合格后,由职 工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在本单位内转岗,原则上应保留代表资格。

第九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本企业职工的监督,必要时企业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企业的代表。

第十条 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监督办法和罢免程序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等活动;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应得待遇。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职工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付的各项工作;
 
(四)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的评议、监督。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本公司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设立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一线生产人员、技术和管理人员、领导人员组成。主席团人数一般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0%。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3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大会的选举和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行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大会,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本公司职工代表人数可根据企业规模大小按一定比例为职工总人数的12%,最低不得少于30人。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召开各职工代表小组负责人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建议议题,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三)组织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巡视、监督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
组织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四)定期培训职工代表,向职工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
(五)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职代会实施情况向上级工会报告备案,有必要时请求上级工会给予指导帮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XXXX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修改权属职代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3篇: 职代会实施办法:《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生效日期:2008年2月15日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我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参政议政,促进医院的改革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山东大学第二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以医护人员为主体,是医院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医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职代会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相应程序行使职权。职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保障和发挥职工在参与医院重大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医院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推进医院民主建设,团结和动员职工以主人翁姿态投身到医院的改革与建设中去。

第四条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院长工作报告,对医院的办院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人力资源的储备和人才培养等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医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医院医疗体制改革、奖惩、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提交医院党委研究或院长颁布实施。

(三)监督医院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评议或推荐医院行政领导人选的工作。并对医院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六条职代会行使权利的民主程序及议事规则

(一)凡提交职代会审议、决定的政策、方案、制度、办法等,均应由职代会或职代会主席团进行讨论,广泛听取意见,提交大会审议。

(二)需要通过或表决的议案,根据大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和补充,经职代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进行表决。

(三)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安排进行民主评议医院领导干部工作,具体可采用领导干部个人向职代会述职、职工代表民主评议或进行无记名书面测评等方法。

(四)职代会闭会期间,凡遇急需提交职代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由院行政提出意见并准备好有关材料交院工会,院工会组织召集职代会相关人员或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第七条职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配合院长及行政系统开
ZH—015: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生效日期:2008年2月15日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

展工作,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八条凡我院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职工,均有当选为职工代表的资格。

第九条职工代表应以部门工会为单位按一定比例由各单位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须获得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才能当选。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要照顾到医院各方面人员,要充分体现医院以医疗、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其中医护人员、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应占代表总数的一半以上。女性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条职工代表实行任届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院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可编入调入的单位活动,若调离医院或因其它原因长期离院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或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条件及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拥护和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忠诚党的医疗卫生事业,关心医院的改革和发展。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作风正派,团结同志。

(四)关心集体,热心为群众服务,能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协助各级党组织做好群众工作。

(五)积极主动地参加职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职代会的决议,努力完成职代会的各项任务。

(六)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医院两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职代会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向医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对职代会决议的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四)对职代会的工作和议程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职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民主党派代表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他们可参加除选举和提案程序以外的正式会议的各项活动。


ZH—015: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生效日期:2008年2月15日修订日期:2011年8月6日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职代会开会期间设立主席团。主席团在代表中产生,并在职代会预备会议上通过。主席团应由医院各方面代表组成。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
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听取和综合代表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
审议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选举;
处理大会期间其他相关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职代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通过才能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事项,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或经院党委同意,可以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职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医院的中心工作,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工会提出,报院党委讨论批准,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职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十八条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由职代会主席团或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协商处理,但须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十九条医院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并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组织职工代表选举。

(二)提出职代会的中心议题,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成员的建议名单。

(三)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四)主持职代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委员会联席会议。

(五)检查、督促、落实职代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条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统一,同时换届。代表基本合一,同时召开。选举新一届院工会委员时,非会员职代会代表作为列席人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经职代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职代会主席团和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4篇: 职代会实施办法:《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支持企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  上级工会、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联合组织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章  职权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职工代表”)的建议:

  (一)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

  (二)企事业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

  (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

  (五)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财务预决算,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

  (六)事业单位的财务预决算、重大改革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

  (二)工资调整机制、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三)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事业单位的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职工生活福利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

  (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

  (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三)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四)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费交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一)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二)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分公司、分院(校)、部门、班组、科室等为选区。选举应当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以一线职工为主体,中、高层管理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但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集团型企业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应当以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为主体。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与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等活动;

  (四)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联系选区职工,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三)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及时向选区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模范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由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补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职工代表因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而被撤免的,应当经原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条  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职工人数在一百人至三千人的,职工代表名额以三十名为基数,职工人数每增加一百人,职工代表名额增加不得少于五名;

  (二)职工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一百七十五名;

  (三)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列席代表。列席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企事业单位、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其中一线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组织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由职工代表担任。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企事业单位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由职工代表团(组)长、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主席团成员、工会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下属的分公司(厂)、分院(校)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十六  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费由企事业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由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确定。

  第二十九条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七日前送交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团(组)应当组织职工代表讨论,由工会及时汇总整理职工代表团(组)的意见和建议。

  职工代表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企事业单位和工会根据职工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再次审议。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企事业单位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本单位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单位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和召开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职工代表的选举、撤换、培训等工作;

  (二)做好职工代表大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

  (四)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开展集体协商,形成集体合同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和起草说明、集体协商情况的报告等;

  (五)组织职工代表团(组)在会前和会中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事项进行讨论,汇总整理意见,并与企事业单位协商修改;

  (六)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其他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动员职工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督促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

  (二)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职工代表、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开展提案、巡视检查、质量评估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四)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七章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社区、产业园区、商务楼宇等同一区域内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者相近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区域、行业工会。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推动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建立,支持和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八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区域、行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报告,区域、行业劳动关系状况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区域、行业内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以及劳动定额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审查监督区域、行业内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事项的情况,履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情况;

  (五)其他应当由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九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和构成,由区域、行业工会与区域、行业内企业协商确定,并根据实际设立选区,组织职工按比例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其中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一线职工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以及有关决议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议事规则、工作机构的职责等参照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同级工会和企事业单位代表,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应当将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情况纳入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的内容。对企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事业单位予以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根据需要向同级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因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事项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请上级工会与有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四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
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理:

  (一)阻挠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二)妨碍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的;

  (三)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给职工造成损害的;

  (四)擅自变更或者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侵害职工权益的。

  第四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员对职工代表进行侮辱、诽谤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进行打击报复、人身伤害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事业单位工会负责人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对职工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市和区、县、产业(局)工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罢免。

  第四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5篇: 职代会实施办法:《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银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适应我行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推进和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金融系统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我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深化和推进我行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有力保障,是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途径;
是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金融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总行党委领导和工作指导,应尊重职工代表的民主权力,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在法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和方案,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

第五条 总行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总行行长的年度工作报告;
审议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
审议全行经营方针、业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方案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审查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组织职工代表对本行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提出提案。

(四)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行务公开,执行职代会决议等。

(五)选举产生本届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工作委员会,选举出席我行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七)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八)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领导,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
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积极,办事公道,联系群众,作风正派,无违规、违纪行为。

(二)有一定的业务知识、管理经验和参政议政能力,能正确行使职工代表的权利。

(三)依法与我行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任期与本届职工代表大会期限相同,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负责,选举单位根据半数以上职工要求,有权监督和提议撤换本单位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工会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制定职工代表选举方案和选举办法,按公平原则和代表结构比例分配代表名额,行属各单位应召开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二)选举须所在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与方为有效,被选代表获得全体参选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三)职工代表选出后,应上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选举程序和代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比例和构成

职工代表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比例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构成比例一般为:

10000人以上:
1%-3%

5000人至10000人 2%-4%

1000人至5000人 3%-7%

500人至1000人 10%-20%

100人至500人 20%-50%

100人以下应召开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中应有较大比例的基层职工。女职工、青年职工和中层管理人员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对涉及职工权益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建议权;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按组织程序监督检查我行执行、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议案和决议情况;
有权参加对领导干部的评议和监督。
(三)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及金融行业有关规章制度,努力掌握金融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技术水平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以及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为扩大民主,根据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需要,由总行党委决定,可以适量吸收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发表意见,但不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不能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资格的审查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人力资源、纪检监察、工会等部门组成,负责对职工代表进行资格审查。

(一)行属各单位酝酿提名选举产生代表的程序、方法是否符合规定。发现不符合规定程序的,责成其重新选举。

(二)发现职工代表不具备代表资格的,责成其按程序撤换并重新选举。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增补与撤换

(一)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因调离原选举单位、退休(含内退)或因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履行代表职责,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二)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因违反党纪国法,受到处罚,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总行工会有权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出现缺额时,由原选举单位按程序予以增补,并在下届(次)职工代表大会上予以确认。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我行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为五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届内会议按次计算。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如有重大事项,经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报请总行党委批准,可召开临时会议;
也可召开由各代表团长和部分职工代表参加的联席会议,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行政领导代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代表和一般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并有权检查督促大会决议执行情况。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需要临时决定的重要问题,由总行工会召集各工作委员会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相关工作委员会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随意简化程序。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进行选举或审议后做

出重要决议、决定时,应当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应到会代表半数及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相关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女工工作委员会职责与任务

1. 努力做好女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女职工中开展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为主要内容的“四自”教育,引导女职工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和价值观,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和家庭关系,做新时代的新女性。

2. 鼓励和引导女职工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各类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女职工的文化技术素质,更好地适应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3. 组织和动员女职工积极参加劳动竞赛和服务创新活动,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为我行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做出贡献。

4. 组织女职工积极参与我行的民主管理,不断提高女职工的民主管理能力。

5.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听取、反映女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为女职工解决实际问题,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家庭问题等方面与男同志平等的权利。

6. 关心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定期为女职工进行专项康健、孕检工作,建立和完善女职工的健康档案;
积极开展女职工心理健康知识专题讲座,缓解思想和工作压力。

(二)文体工作委员会职责与任务

1. 围绕全行中心工作,积极组织和开展各种类型的文体娱乐活动;
不断开拓思路,建立和充实职工文化园地,深化企业文化内涵。

2. 利用职工活动中心等活动场所,经常组织开展各项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不断活跃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增强职工的身心和体质健康。

3. 积极组织职工参加全行、市级以上的文化活动和体育赛事,以及青年员工的拓展训练,锻炼和培养意志品质,体现和谐的团队精神。

(三)调解工作委员会职责与任务

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公德,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通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充分说理,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正确有效地调解职工纠纷。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四)劳动竞赛工作委员会职责与任务

1. 制定全行劳动竞赛方案和竞赛计划,下达各项竞赛任务。

2. 制定竞赛考核标准。

3. 根据竞赛方案和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各项竞赛活动。

4. 认定竞赛优胜单位和优秀个人,并提出表彰与奖励意见。

(五)员工福利工作委员会职责与任务

1. 制定年度员工福利预算计划,安排发放员工福利消费卡和其他福利。

2. 在总行福利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参与我行有关福利政策的研究与制定,并负责贯彻和实施。

3. 员工福利费的支出要做到公开、透明,按照总行要求将职工福利费用足用好。

相关工作委员会随职工代表大会换届同时重新组建,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整。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相关工作委员会在总行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三条 工会工作委员会承担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选举职工代表。

(二)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三)负责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立卷归档职工代表大会文件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银行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银行工会委员会修改或补充。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经职代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6篇: 职代会实施办法:《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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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职工代表
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社会主义民主,
第一
切实保障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 工代表大会条例》,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 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 常工作。
第三条 企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必须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 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 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 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成为总经理实现任期目标的坚强后 盾,积极支持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权、生产指挥权。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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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职权、形式 第七条 职工代表
1、定期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中长远规划、 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有 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和建议。
2 、审议通过工资调整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 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 、审议决定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 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听取和审议司领导关于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及其他需经职工 代表大会审议和决定的事项。
4 、民主评议、监督分司领导,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由总经理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 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 贯彻执行。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程序1、职代会召开前应做好充 分的筹备工作。工会和行政共同拟定职代会的指导思想, 协商确定职 代会主要议题,提交党委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
2 、在职代会正式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职代会预备会议,并将审 议文件发至各代表小组进行充分讨论。
3 、召开职代会主席团扩大会议,主席团听了各代表小组预备会 议讨论情况汇报,并将情况汇总整理后反馈相关领导部门, 提请重视 与改进。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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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及重要规章制度须经职代会 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条 我公司实行
职工代表与会员代表相结合的制度。职工代表即是会员代表。凡是公 司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又是会员且具备下列条件者, 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 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2 、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积极投身改革,具有较强的开拓精神, 主人翁责任感强。
3 、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正确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得到职工群众的信赖。
4 、有一定的生产、经营、企业管理知识,勤于学习,善于发现 和分析问题,有参政议政的能力。
5 、热爱企业、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能积极为企业的 生产、经营献计献策,积极参加职代会和基层民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以班组、机关、中心、单独处(分局)为
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各职工代表小组应公布当选的职工代表名 单,填写登记表,报公司工会备案。职工代表中的各级领导都应以普 通代表的身份,参加职代会的各项活动。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职工的 监督,职工有权撤换、补选本单位的代表,撤换和补选代表需经选举
单位半数以上职工通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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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调出本公司、本单位时则自行终止其代表
资格。其调出单位可补选代表。特殊情况需保留调入者代表资格的, 需由调入者单位职工代表小组提出申请,报公司工会批准。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比例占全公司职工的 5— 8% 5人以下的 班组或单位,可合并选举1名代表。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有工人、 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代表。原则上工人 代表应占职工代表总数的50%科技人员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0%管 理人员(含企业领导干部)代表占代表总数的 20%其他方面代表占 总数的10%其中女职工代表占总数的30%以上。各级工会主席是当 然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对企业执行职代会 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提出并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的质 询。

3 、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 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4、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 挠和打击报复,如因行使职代会授权而遭受不公正待遇, 有权向上级 机关申诉,直至控告。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
策、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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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企业 管理的能力。

2 、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和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 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如实向职工群众宣 传贯彻职代会的有关精神,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做好本职工作。
4、积极支持各级行政领导行使生产经营指挥权,维护总经理权 威。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职工
代表按工会换届的有关规定为届次,但每年至少要召开二次全体会 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 每次职工代表大会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会议期间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遇有重大事项,经 总经理、公司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 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 过。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 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完善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方面的重要 问题确定大会议题。议题必须在会前交职工代表小组讨论。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期间设立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 企业的党、政、工领导和工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组成,主席团人 数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 6%左右,其中领导干部不得超过半数。主 席团成员名单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会议协商提名并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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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团的任务是:安排会议议程,主持开好会议以及负责会议期 间的事务工作。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
工代表大会同意,任何个人无权修改。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
可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 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 可根据需要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与工会相应的
职能机构相结合的制度。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公司工会委员会和 各代表组推荐工作积极、作风正派、熟悉企业有关业务、参政议政能 力较强、在职工中享有威望的职工代表为候选人,经职代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设生产经营委员会,组织评议 监督委员会,生活福利委员会,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 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 工作是: 1、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审议职工代表大会提交的有 关专题。
2 、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代会联席会议的授权审定 属本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联席会议报告予以 确认。

3 、检查、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
整改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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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4 、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生产经营委员会:审议企业发 展规划、年度计划、增产节约计划、技术改造引进计划和财务预算等 重大决策方案,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和岗位练功活动。
生活福利委员会:讨论职工分配问题和生活福利事项, 包括医药 费管理、分房、职工生活特殊困难补助、劳保待遇以及生活后勤工作。
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做好职代会职工代表提案的征集、整理、 反馈工作,提交公司领导答复,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整改,对提案落实 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向职代会报告检查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 议;

检查、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严格履行调解协议;

对企业和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 工作。
组织评议监督委员会:主要是审查代表资格,组织职工代表大会 对行政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组织职工代表对职代会作出的决议、 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会后监督,并做好经常性的监督工作。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委员会

二十五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 列工作:
1、 组织选举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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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 会议的组织工作;

3、 主持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4、 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 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5、 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 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6、 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正当权益。

7 、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除了担负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
作以外,还担负以下工作任务: 1、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经常对职工进行“四有”教育,不断提高职 工队伍的素质;

2、 以通信生产为中心,动员和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合 理化建议、技术协作活动,搞好宣传发动、评比、评审、表彰、奖励、 推荐等工作,协助行政组织职工开展岗位练功和技术表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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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心职工生活,搞好互助互济、劳动保险工作,协助和督促行政 改善职工福利条件,搞好安全生产;

4、 组织开展文体活动,管理好公司的文化娱乐活动场所。维护女职 工合法权益,搞好女职工“五期”保护;

5、 定期听取审议工会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下设 民主管理、生产经营、生产福利、组织宣传、女工、经审等工作委员 会。
公司工会委员会由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热爱工会工作、熟悉工作业务、全心全意为职工服 务、密切联系群众、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会员组成。
公司工会委员会一般由15至21人组成,选举主席1人(可同时 担任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2人,分工会委员会一般由
3至7人组成,选举主席1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主席1人;

工会小组选举小组长1人,在工会系统管理中,实行三级管理体制。
公司工会主席在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干部待遇;

部门工会主席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待遇。
第六章
机关、中心、单独处、单独分局、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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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民主
管理1、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班组 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科室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班组民主管 理会制度。
(1) 、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 持会议,主席团由五人组成,工人占五分之三。
(2) 、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科长、 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3) 、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 科室活力,提高经济效益,针对科室经营管理分配制度等方面的重要 问题确定议题。
(4) 、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 未经科室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5) 、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 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完成职代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6) 、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 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由部门工会召开联席会议处理,并向下一次职代 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与部 门工会1、部门工会作为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 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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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组织职工选举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

(2) 提出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 建议,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3) 主持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代表组长会议。

(4) 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机关、中心、独立处 (分局)职工代表大会提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发动机 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落实职代会各项决议。
(5) 向机关、中心、独立处(分局)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 育,组织机关、中心、单独处、单独分局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 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6) 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合法权 、人 益。
2 、部门工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组等形式,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力。
中心级单位以下的处(分局)的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部门工 会委员会主持。
第三十条
公司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机关、中心、单独处、
单独分局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三^一条
班组民主管理1、班组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班
组民主管理会,班组民主管理会由班组全体职工参加。
2 、班组民主管理会应当积极支持班组长行使管理和统一指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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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3 、班组民主管理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十二条
班组民主管理会职责1、贯彻落实公司、机关、
中心、单独处、单独分局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中涉及本班组的有关事宜。

2 、讨论本班组生产作业计划,班组经济责任制方案。
3 、讨论制订和落实本班组民主管理会制度、设备维护制度、器 材管理制度、劳动竞赛办法、安全生产制度、考勤考绩制度、劳动组 合方案等等。

4 、讨论审议班组奖金分配办法。

5、 听取班长工作,民主讲评班组工作。
6、 民主选举职工代表、工会组长,民主评选和推荐先进生产者, 对职工奖惩提出建议。
7 、按照上级工会要求,民主评议干部。

第三十三条 班组民主管理会由工会组长主持。

第三十四条
班组民主管理会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由班
组长、工会组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提议,随时召开。
第三十五条
班组民主管理会要有本班组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
出席方能召开,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有本班组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方能 生效。
第三十六条 班组民主管理会作出的决定与班长意见不一致, 要协商解决;

协商无效,可报告部门工会 、分工会或公司工会进行调解。
第三十七条 班组民主管理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讨论决定的有关
事项,未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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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班组民主管理会讨论同意,任何人不能改变。
第三十八条 班组民主管理会的议题,由工会组长在征求职工 意见的基础上,与班组长协商确定。
第三十九条 班组民主管理会应指定专人记录。
第四十条 各班组应设民主管理员,负责班组民主管理的日常 工作,并对班组民主管理会负责。
第四十一条 班组民主管理小组由工会组长、班长、职工代表 和民主管理员组成。
第四十二条 班组民主管理小组在工会组长主持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三条 班组民主管理员职责1、负责完成班组民主管理 会交办的任务;

2、 负责班组民主管理会的筹备工作和组织工作;

3、 协助班长做好班组成员的思想工作。
第四十四条 班组民主管理员不能代替班组民主管理会行使职
第四十五条 班长应积极支持班组民主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班组长主持召开的班务会,不能代替班组民主管 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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