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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感悟(全文)

发布时间:2022-06-25 13:00: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感悟(全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感悟(全文)

《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感悟4篇

《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感悟篇1

学习《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心得7篇

【篇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机关党的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1月5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对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是新时代机关党的建设的基本遵循。其中,提出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需坚持五个原则。

一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把政治标准、政治要求贯彻到工作全过程和事业发展各方面。它是加强党的建设的根本要求、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成功经验、是推进管党治党的迫切需要,要善于从政治上把大局、看问题,善于从政治上谋划、部署、推动工作,锻造更加坚强的领导集体。

二是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抓住“关键少数”、管好“绝大多数”,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既抓住重头,也管住大头;
既看见“树木”,也看见“森林”,必须长期坚持、不断深化。领导干部作为党员干部中的“关键少数”,身上有千钧重担,身后有千军万马,是党事业的主心骨,是政治生态的风向标,把这部分人抓好了,能够在全党作出表率,很多事情就好办了。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意味着“全覆盖”,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健全完善制度,深入开展纪律教育,狠抓执纪监督,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关键少数”影响带动,“绝大多数”紧紧跟上,用忠诚占领灵魂高地。

三是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我们党的最高价值取向。是否实现人民的利益,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是衡量我们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正确的最高标准,不断加强业务能力提升,面向群众,服务群众,紧紧地依靠人民群众,诚心诚意地为人民谋利益,从人民群众中汲取前进的不竭力量。

四是坚持以上率下,发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示范引领作用。风形成于上,俗形于下。以上率下,是我们党长期以来形成的基本工作方法。示范带动,是被实践证明有效的工作方式。以上率下的内在要求是尽责任,以上率下的外在表现是立风气。落实以上率下,就必须聚焦领导干部“关键少数”,注重发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上级机关的表率作用,努力营造上行下效、上率下行、尽责担当、干事创业的氛围。

五是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增强机关党建工作实效。实现继承与创新的辩证统一,继承使党的血脉和红色基因得到传承,创新使党不断焕发出新的活力和旺盛的生命力。两个环节缺一不可,都要抓好。不忘初心,开创未来,我们要立足新的实际,不断从内容、形式、载体、方法、手段等方面不断进行改进和创新,善于以新的经验指导新的实践,更好促进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努力在全党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篇二】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机关党的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党中央对2010年6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予以修订。

机关党建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在机关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机关党建始终走在全党基层组织建设的前头,对其他领域党建起着表率和风向标作用。新修订的《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充分吸收近年来机关党的工作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对党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作出全面规范。党和国家机关各级党组织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当好“火车头”,跑出“加速度”,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标准决定质量,有什么样的标准就有什么样的质量,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推动机关党的建设始终走在“第一方阵”,就必须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把机关党建各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到位。首先要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自觉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对标对表,同党中央决策部署对标对表,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其次要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持续推进党支部规范化建设,着力解决好基层党组织弱化、虚化、边缘化问题,推动基层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党建工作搞好了,机关各项工作就有了正确方向、有了坚强力量、有了根本保证,才能真正成为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

【篇三】

治国安邦,重在基础;
管党治党,重在基层。机关党的建设是机关建设的根本保证。党和国家各级机关地位重要,肩负的责任重大,机关党的建设对其他领域党建起着表率和风向标作用。“欲筑室者,先治其基。”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对于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必须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理论武装,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党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要处理好党建和业务的关系,做到深入融合、相互促进,切实增强党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严格党员教育管理,要选拔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干部从事党务工作,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素质能力,把党务干部培养成为政治上的明白人、党建工作的内行人,为加强机关党建提供坚实组织和人才保障。抓好抓实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把机关党的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来抓,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不断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

【篇四】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机关党的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来抓,推动机关党的建设始终走在前、作表率。要认真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使各级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严格遵守和执行《条例》规定。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所属机关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指导督促各单位党组(党委)落实机关党的建设主体责任。中央组织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做为基层党员干部,要把认真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放在当前首要位置,并结合社区工作实际情况,着力在学懂弄通上出真招,在知行合一上用真功,在学以致用上见真章,确保基层党建始终走在第一线。

【篇五】

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符合机关党的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机关党员、干部队伍状况的新变化以及机关党的建设的新要求,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是推进机关党的工作科学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进一步推进机关党的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新成果。

通过学习,对于我们提升机关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进一步落实自身职能,发挥党支部、党员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起到了重要作用。主要从“三个增强”方面体现:一是能增强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培养了求真务实、亲民为民、负责敬业和艰苦奋斗等风气。二是能增强思想政治建设。对党员干部的理论武装、政治教育、党性修养和思想工作等方面都能得到提升。三是能增强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强化监督职能、坚持预防为主、培养健康生活情趣和建立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

【篇六】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必须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新修订的《条例》对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在贯彻落实中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党中央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以党支部建设为基础,在建设“组织优化、运行规范、功能突出、作用明显”的基层党组织上迈出新步伐;
在建设“政治可靠、思想坚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本领高强”的党员干部队伍上取得新成效;
在健全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完善工作机制,创新方式方法,形成机关党建工作新格局上取得新突破,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

加强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必须夯实基层党建根基。要坚持把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摆在重要位置,让基层组织的经脉气血畅通起来,增强生机活力。要处理好党建和业务的关系,坚持做到工作布局到哪里、重点任务推动到哪里,机关党建就跟进到哪里、服务到哪里,把党的建设成果转化为科学发展成果,切实解决机关党建“两层皮”问题。要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严格落实好“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让党支部担负好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的职责。要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落实党支部按期换届制度,严格任职标准条件,加强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努力建设一支熟悉党务、善于管理、作风过硬的党支部书记队伍。要加强机关专职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按规定配足配强人员,引导他们提高专业能力、培养专业精神、干出一流业绩。

加强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必须建立健全责任机制。机关党组(党委)要牢固树立抓机关党建是本职、不抓机关党建是失职、抓不好机关党建是渎职的理念,把机关党的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来抓,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动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好“一岗双责”,拧紧责任螺丝、完善责任链条,积极构建分类指导、总体规划、督促检查、考核评价、协同发力的机关党建工作新格局。要认真抓好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坚持全覆盖、常态化,从严从实抓好基层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工作,真正述出导向、述出责任,评出压力、评出干劲。要加强机关党建目标考核,做到述职述党建、考核考党建、任用干部首先看党建,强化督促检查,以问责促尽责、以压力增动力,确保机关党建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篇七】

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简称《条例》),这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动机关党的建设创新发展的最新制度成果。《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对党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作出全面规范,为加强新时代机关党的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

《条例》就机关基层组织建设不仅从宏观上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而且对各个方面工作做出了明确指引。增强“四个意识”、坚定“两个维护”,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把机关党建各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到位,把政治标准、政治要求贯彻到工作全过程和事业发展各方面,推动机关基层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推动机关党的建设始终走在前、作表率,我们一定能够在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发的伟大征程中出色地完成使命。

《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感悟篇2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0年6月4日 中发〔2010〕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基层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

第五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
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七条 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八条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

第九条 机关基层组织应当按期换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第十条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一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十二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
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
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三条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拓宽党员受教育的渠道,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注重发挥各级机关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联系机关实际,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建功立业。

第十六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七条 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

第五章 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

第十九条 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保障机关党员民主权利,加强机关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二十条 落实机关党员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机关党内民主制度和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办法。实行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由机关党员直接选举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三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情趣健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督促按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
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和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开好民主生活会,加强指导,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报告情况。

(三)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党组(党委)以及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七)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八)充分发挥机关党员监督作用,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责任,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二)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本单位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形势任务和国情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大兴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七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工作实效。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以提高素质能力为重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机关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

第二十九条 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
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

第三十条 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创新精神。

第三十一条 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定期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党员干部培训机构轮训。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进行业务培训。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第三十三条 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

第三十四条 关心和爱护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

第八章 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要以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向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含直属单位党组织,下同)党建工作进行研究和指导,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批复或者答复。

(三)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
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
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四)配合同级党委有关部门抓好直属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督保检查和指导工作,了解和掌握情况,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

(五)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六)了解和掌握所属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七)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九)履行同级党的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第三十七条 部门党组(党委)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党委)工作议程,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二)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三)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四)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十八条 各级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各级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机关工委(党委)的工作汇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党的关系在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感悟篇3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

第五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
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七条 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八条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

第九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第十条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一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十二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
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
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三条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拓宽党员受教育的渠道,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注重发挥各级机关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联系机关实际,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建功立业。

第十六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七条 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

第五章 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

第十九条 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保障机关党员民主权利,加强机关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二十条 落实机关党员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机关党内民主制度和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办法。实行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由机关党员直接选举范围。

第二十二条 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三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情趣健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四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督促按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
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开好民主生活会,加强指导,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报告情况。

(三)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党组(党委)以及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七)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八)充分发挥机关党员监督作用,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责任,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二)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本单位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形势任务和国情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大兴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七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工作实效。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以提高素质能力为重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机关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

第二十九条 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
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

第三十条 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创新精神。

第三十一条 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定期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党员干部培训机构轮训。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进行业务培训。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第三十三条 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

第三十四条 关心和爱护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

第八章 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向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含直属单位党组织,下同)党建工作进行研究和指导,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批复或者答复。

(三)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
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
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四)配合同级党委有关部门抓好直属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了解和掌握情况,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

(五)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六)了解和掌握所属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七)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九)履行同级党的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第三十七条 部门党组(党委)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党委)工作议程,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二)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三)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四)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十八条 各级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各级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机关工委(党委)的工作汇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党的关系在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习感悟篇4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发〔2010〕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基层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臶,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第三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第五条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第二章组织设臵
第六条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
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七条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八条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
第九条机关基层组织应当按期换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当由本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第十条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一条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臵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第三章基本职责
第十二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

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
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
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第十三条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四章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四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拓宽党员受教育的渠道,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注重发挥各级机关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联系机关实际,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建功立业。

第十六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肃处臵不合格党员。第十七条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第五章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
第十九条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保障机关党员民主权利,加强机关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二十条落实机关党员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机关党内民主制度和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办法。实行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由机关党员直接选举范围。
第二十二条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三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情趣健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四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督促按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
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和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开好民主生活会,加强指导,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报告情况。
(三)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党组(党委)以及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七)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八)充分发挥机关党员监督作用,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责任,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第六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二)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本单位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形势任务和国情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大兴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七条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工作实效。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以提高素质能力为重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机关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
第二十九条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
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
第三十条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

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创新精神。
第三十一条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管理。
第三十二条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定期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党员干部培训机构轮训。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进行业务培训。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第三十三条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
第三十四条关心和爱护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
第八章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要以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向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含直属单位党组织,下同)党建工作进行研究和指导,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二)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批复或者答复。
(三)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
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
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四)配合同级党委有关部门抓好直属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督保检查和指导工作,了解和掌握情况,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五)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
(六)了解和掌握所属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七)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九)履行同级党的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第三十七条部门党组(党委)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党委)工作议程,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二)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三)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臵、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四)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十八条各级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各级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机关工委(党委)的工作汇报。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适用于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

党组织。党的关系在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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