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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效能建设八项制度【优秀范文】

发布时间:2022-06-25 12:10: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效能建设八项制度【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效能建设八项制度【优秀范文】

效能建设八项制度3篇

第1篇: 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攀四医院〔20〕号

攀枝花市第四人民医院

关于转发《效能建设相关制度》的通知

院属各科室:

为进一步强化勤政廉政、提高办事效率、转变工作作风、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积极推进医院效能建设,树立良好形象,特转发本制度,请认真学习!

附件:效能建设相关制度。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转发 效能建设 通知

攀枝花市第四人民医院 2012年6月5日印

附件:

效能建设相关制度

一、四川省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首次依照职责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了解政务、反映以及联系公务、履行协作职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办事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指导办事人员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资料。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
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
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负责跟踪办理。

第七条 申请办理行政认可、非法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对于承办人不在岗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九条 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回复办事人员.

第十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首问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并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负责制度职责进行督促、考评。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对本级行政机关履行首问负责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各级党委办公厅(室)对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执行首问负责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川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应实施限时办结制度。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并参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确定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

第四条 行政机关办理本制度所列事项应当编制《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监督部门电话,并在办公场所和政府门户网站社会公布。

第五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计算。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计算。行政机关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有遗漏的,其办理时限从其第一次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六条 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由同级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明确每个部门的办理时限。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

第八条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对本级行政机关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各级党委办公厅(室)对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参照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 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各级监察机关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各部门的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由部门监察机构负责,没有监察机构的,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履行行政效能监察职责的机构负责。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单位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组织实施的;

(二)管辖范围内的机关或部门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行为的;

(三)对依法应由本级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没有确定牵头部门,没有规定办理流程时限的;

(四)属于本级政府审批的事项,超时办结的;

(五)应由本级政府上报审批的事项,拖延上报的;

(六)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该部门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责令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或诫勉: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

(二)不按规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时限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

(四)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五)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编制并公布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的;

(七)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八)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九)本部门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

(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可对机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该机构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可责令机构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机构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九条 追究政府的行政责任,由上一级政府或上一级政府监察机关实施;
追究部门的行政责任,由本级政府或同级监察机关实施;
追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任免机关或同级监察机关实施;
追究监察机关的行政责任,由同级政府或上一级监察机关实施.

追究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任免机关实施.

第十条 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5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

处理决定作出后5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机关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十三条 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处理。

有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服务双岗制

服务双岗制,是指对某一工作事项至少有两个人负责,分别为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对某一需办事项,第一、第二责任人都必须了解掌握需办事项的具体内容、要求和涉及到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具体办理程序、完成时限。当第一责任人因其他公务而不能提供服务时,须提前将有关未办事项移交给第二责任人,第二责任应立即承接下来,继续做好工作。

五、去向留言制

去向留言制,是指在上班时间内,工作人员因事离开办公室,除遵守有关请假制度外,还应在本办公室留言,将事由、去向及所需时间登记清楚,回来后及时消除留言内容。

六、挂牌上岗制

挂牌上岗制,是指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凡进入所在科室必须挂牌,便于来办事的人员查找方便,工作牌的内纳包括照片、姓名、职务等内容。

七、一次性告知制和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各科室办理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退回补办,或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办理而不予受理的,承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的程序和时限的制度.

第二条 承办人员对办理有关事项的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的程序和时限。

第三条 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简单事项可采用口头形式告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对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的程序和时限作详细说明。

第四条 承办人员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给服务对象造成不必要麻烦,多跑冤枉路的,给予通报批评;
造成较大影响的,根据《攀枝花市第四人民医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处理。

第五条 服务态度承诺和违诺处罚。仪表形象、服务形象上做到文明礼貌、举止端庄,使用文明用语,对前来办事人员实行“首问制”,做到应办的事积极办,职责内的事及时办,职责外的事联系办。违反承诺的,根据《攀枝花市第四人民医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方案处理。

第2篇: 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西关小学干部教师作风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一、西关小学公开服务承诺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干部教师作风效能建设,提高学校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水平,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维护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现向社会公开承诺:

1、实行校务公开。通过学校公开栏、形象栏、师生座谈会、家长座谈会等形式公示学校各处室、年级组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办事程序等,增强学校工作的透明度。

2、提高工作效率。积极开展“公正、廉洁、文明、优质、高效”的文明处室创建活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属于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事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3、优化服务态度。接待来访或接听电话,语言文明,态度热情礼貌,答疑耐心细致。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对来校办事的人员,实行对口负责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

4、公平公正招生。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招生政策、计划、范围、工作程序、录取分数线及录取全部公开。

5、规范教育收费。建立收费公示栏,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并严格按公示标准收费。教育服务性收费实行申报审核审批制度。认真贯彻一费制,严禁其他各种形式的乱收费行为。

6、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严格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按照管理权限严肃查处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乱订资料乱收费和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7、依法廉洁行政。学校各部门各级领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8、重视信访工作。按照管理职责权限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对群众的署名来信来访及时答复。

二、西关小学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1、学校的各项工作必须按照各项规章制度来执行,切实加强依法治校的力度。

2、学校重大问题的决定必须坚持集体研究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杜绝个人单独决定。

3、学校重大问题经集体研究决定后,须报县教体局审批,坚决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在上级部门批准后,再对该问题进行处理或完成该项工作。

4、校内房屋、设施、设备、器材等出现安全隐患或危险时,及时向县教体局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教体局批复后,积极采取措施解除隐患或危险。

5、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时向教体局和其他有关单位报告,同时积极做好有关工作。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积极、郑重、妥善处理好突发事故。

三、西关小学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学校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管理的意识,使学校各部门工作做到按章办事,办事公开,互相监督,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的力度,特制定学校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制度。

1、凡校内的重大工作或问题,必须集体讨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讨论,调动工、团及教工大会的作用,发挥校内各部门的积极性,参与学校的各项管理。

2、校内的重大事情或修改、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先由有关行政领导起草,再经行政会议或校务会议讨论,最后由全校教工大会讨论通过再执行。

3、校内人事安排及工作量,由校行政会议,根据教师的德、才、能、勤及特长、爱好等多方面考虑,集体研究决定。

4、教师的职称评定,由校职称推荐评定小组,根据职称工作的要求和规定程序组织考核,并听取全体教师意见后推荐;
评选先进,由各年级组或教研组,按条件推荐,行政会议讨论后决定。

5、校内重大设备、器材的添购,数额较大的维修工程,由校务会议研究项目和预算,通过后报区教体局,再由总务处组织实施,并检查质量。

6、为使学校重大问题研究制度执行有据可查。学校必须做好重大问题讨论研究决定的记录。

四、西关小学校级领导向社会、家长、教师公开服务八项承诺

1、严格执行上级收费标准,不乱收费,不乱定资料,不乱办班。

2、严格执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教师人格,不讽刺、不挖苦、不侮辱教师。

3、尊重学生家长,态度和蔼诚恳,不刁难、训斥、埋怨学生家长。

4、为人师表,服饰得体,言行文明,不酒后上班。

5、工作时间不打扑克、不打麻将、不出入娱乐场所。

6、以事实为依据,办事公正,坚持原则,坚决抵制不良倾向。

7、为教师办事实、办好事,不以权谋私。

8、坚决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纪、不违规、不违法。

五、西关小学领导班子成员“八条禁令”

严禁有令不行,行政不作为;

严禁有禁不止,行政乱作为;

严禁各自为政,班子不团结;

严禁办事拖拉,服务不到位;

严禁弄虚作假,工作不务实;

严禁吃拿卡要,行为不廉洁;

严禁态度粗暴,言行不谦逊;

严禁作风涣散,纪律不严明。

六、西关小学教职工“六条禁令”

严禁酒后上课;

严禁参与赌博;

严禁上课接打电话;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严禁乱收费、乱订资料;
严禁训斥、指责家长。

七、西关小学首问负责制

1、首问责任制是指本校工作或者外单位到我校咨询事情,或首先接触到的校内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情,应首先过问处理,否则首先追究责任。 

(1)、外来人员到我校或打电话到我校办事(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科室,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引导办理或交有关科室办理。

(2)、首问责任人接受询问时,要热情礼貌、用语文明、态度和蔼、耐心解答,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逶扯皮,以充分体现学校教职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3)、首先接触到的学校突发或重大事情应主动过问处理,并及时向值班领导或有关部门反映,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稳定工作。

(4)、属本职工作首先处理,不是本职责范围的事应积极协助处理,并及时向责任部门负责人联系,如学生违纪等。

2、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1)属于自己业务范围的事,要给予明确答复。能办理的,尽快按规定程序给予办理;
不能当场办理的,要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不能办理的,要耐心解释。

(2)不属于自己业务范围,但属于本学校范围内的,也要热情接待,并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科室,经办科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科室的联系电话。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应先接下来并记下管理相对人的联系电话,再交经办人办理。

(3)不属于本学校范围的,首问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4)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
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3、对违反本制度经查实的,对学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4、科室领导对本科室工作人员执行首问责任制负有领导责任。首问责任制执行情况作为学校效能建设、绩效考评和先进科室评比的重要内容。

八、西关小学服务承诺制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树立我校的良好社会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1、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

2、全体教职工在工作中,端正办事态度,依法执教,文明礼貌,热情服务。

3、切实搞好校务公开工作,努力构建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公开办事结果,坚持公正、公开、公平。

4、全体教师牢固树立“四种意识”,即:敬业意识、乐业意识、事业规范意识和勤业意识。严格遵守师德规范,处处为人师表,教师中一经发现违反师德规定,轻者批评教育,限期改正,重者追究责任,给予处分。

5、推行首问负责制,对来信、来访的家长,除热情接待外,负责调查或及时转告有关部门处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

6、落实责任追究规定。工作中,出现态度蛮横、推诿扯皮、使用不文明语言等现象给服务对象造成不便与麻烦,经查实,责令责任人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7、全体教师廉洁从教,不收受家长财务,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

8.依法办事、规范收费,严禁教师个人向学生推销、发放各种学习、活动材料,擅自向学生收费。

第3篇: 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廉政效能建设“十条禁令”

1、严禁违反工作制度,迟到早退、离岗、脱岗、串岗,擅离职守。

2、严禁工作时间利用电脑、电话和手机等从事上网聊天、看网上影视、玩游戏、炒股票(基金)等各种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3、严禁吃拿卡要,以权谋私。

4、严禁工作时间饮酒。

5、严禁无故关闭通讯工具或不接与工作有关的电话,不得缺席或无故指派他人参会、中途退场等。

6、严禁违反财经纪律,挪用、私存公款,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7、严禁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对办事群众缺乏热情、态度冷漠、作风蛮横、言语粗暴,刁难、怠慢服务对象。

8、严禁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消极懈怠、办事拖拉。

9、严禁讲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话、做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

10、严禁违反政治纪律,传播各种政治谣言和小道消息。

公司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为切实改进机关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方便办事群众,特制定机关效能八项制度。

首问负责制

一、外来人员来我公司办事或电话咨询业务工作等有关事项时,接受询问或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应严格按职责要求,热情接待,耐心听取意见,并对来人来电要求办理的事项跟踪服务。

1、被询问或要求办理的事项属“首问责任人”所在业务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不能立即办理的,再按“一次性告知”的原则,向其解释,并做好来人来电登记工作。

2、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业务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向对方指明承办的业务人,或告知有关联系电话等事项。外来人员报送资料时,如未能直接交有关业务人员,业务负责人要代“首问责任人”要做好代收、转交工作。

3、“首问责任人”对被询问或要求办理的事项不明确或不清楚承办机构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公司领导后办理。

4、被询问或要求办理的事项不属本公司职能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予以说明,并尽可能告知其承办的部门及所在办公地点、联系电话。

5、凡属于本公司与其他部门职能交叉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视为本公司职责内的事项,接受后主动进行协调,共同完成。

三、“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对象时态度要和蔼,不得使用“不知道”、“不归我管”、“找领导去”等语言,不得对办事对象的询问或要求不管不理。

四、机关工作人员不遵守“首问责任制”,将依纪依规依制度严格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服务承诺制

一、将本单位依法行使的职责、权限、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向社会公开进行承诺,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按照务实、清廉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司所属单位和部门为单位,将服务承诺在醒目位置上墙公开。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文明办公、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自觉维护勤政廉政的形象。在接待服务对象过程中,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一张笑脸、一声问候、一把椅子、一杯热水”的四个一服务标准,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人难找、事难办”的衙门作风。在接待中必须做到举止文明、礼貌周到、文明用语,对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对重大问题要做好记录,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四、坚持首问制度,做好信访接待。对来访及办事者,“首问责任人”要履行责任,热情接待,耐心服务,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五、简化工作程序,优化办理质量。凡符合政策且手续齐备者,做到随到随办;
对手续不齐者,说明情况,手续补齐后,及时予以办结。

六、建立各项制度,努力提高办事效率。不断完善工作中的各项制度,用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七、公司机关及本系统全体工作人员都应认真履行以上承诺。对违诺人员,将视其情节给予相应责任追究。

限时办结制

一、服务对象来公司办理业务时,经办人必须及时审查相关资料。如手续资料齐全,可即办的必须立即办理,须提交会议研究的必须向当事人解释清楚;
如手续及资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条件,必须向当事人说明原因或一次性告知其所缺资料或手续。

二、公文处理工作时限。机关来文如有明确时限的按规定时限执行,无明确时限的必须做到在1个工作日内送主要领导阅示、2个工作日内送分管领导阅处、3个工作日内送相关责任人办理。机关发文如有明确时限的按规定时限办理,无明确时限的必须做到2个工作日内起草完成、5个工作日内寄送完毕。

三、机关办事工作时限。各单位交办、转办、商办、督办事项,会议确定事项,领导交办事项及其它需办理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规定时限办理。无规定时限的按紧急程度分别在2—5个工作日处置完毕。

四、对投诉、举报机关及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案件,必须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答复。并在10个工作日内查处并回复,但匿名的不受此时限限制。

五、对限时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主要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诫勉教育、通报批评、警示训诫或调离工作岗位。

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责任追究,是指公司工作人员在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活动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公司工作人员在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的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工作人员在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的过错,由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

  第五条 对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在推进公司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态度不端正的;

  (二)由于个人过错或过失造成严重工作失误的;

  (三)由于个人过错或过失耽误全公司工作安排的;

  (四)未及时传达上级有关精神造成全公司工作失误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六)其他阻碍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

  第七条 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操作过程中,各相关部门、科室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按照要求认真、规范操作,造成公司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绩效考核失分的;

  (二)发现问题不及时向公司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办公室汇报或整改不及时的;

  (三)不按照要求对外公示相关工作职责、执法依据、工作时限、申请材料等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的;

  (四)不按照要求履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服务承诺制度的;

  (五)不按照公开内容依法履行行政权力的;

  (六)不按照要求及时更新行政权力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收费标准、服务表格、受理条件、办理地点、联系电话、监督电话、承诺期限、岗位职能、办理人员等静态信息的;

  (七)其他阻碍公司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

  第八条 因承办人过错或失误造成的,承办人承担责任;
经过批准后造成的,批准人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负责人指使或授意造成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造成过错的责任人,由公司领导或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坚持过错不改或者阻碍对其过错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应当自调查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
有特殊情况的,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处理决定应当通知本人。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级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办公室应当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揭发、检举,并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明察暗访制度

为全面、真实的了解公司机关及各部门科室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情况和执法执纪情况,达到表扬先进,纠正问题,促进工作的目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机关及各科室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明察暗访制度是指在公司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中,为有效提高效能建设水平及机关及各科室工作作风状况,采取不打招呼、不发通知,定期或不定期地直接到各科室进行明察与暗访的制度。

第三条 明察暗访的内容主要包括“十条禁令”和八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明察暗访的形式包括:一是即时检查,即随机进行检查;
二是督导检查,即对公司党支部的重大工作部署从确立、实施、完成等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
三是专项检查,即组织专门人员,制定专门方案,有针对性的检查。

第五条 有针对性地邀请群众代表、效能监督员、服务对象以及相关科室参与明察暗访,了解各科室效能建设的真实情况。

第六条 对于在明察暗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即时反馈给所在科室,并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制度》有关条款追究有关责任人及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各科室应按照本制度,结合各科室实际,建立完善明察暗访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失职追究制

一、失职追究制是指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必须追究其经济、行政、法律上的责任。

二、追究的原则:坚持失职必究、错罚相当的原则;
坚持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三、失职追究范围

1、不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

2、服务意识不强,作风简单粗暴,让服务对象觉得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人难找、事难办,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属实的;

3、缺乏责任心、事业心,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拒绝、放弃、推诿、不履行职责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该作为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5、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办事人宴请或索要礼品、礼金的;

6、违反机关管理及工作制度,无故旷工、外出不请假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经常迟到早退、擅离职守,致使服务对象找不到人,给服务对象带来损失的;

7、对上级或领导安排的工作,无故不落实、不执行、不完成或执行不力,或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

四、失职追究种类

1、诫勉教育;

2、通报批评;

3、警示训诫;

4、调离岗位。

五、失职追究办法

根据失职情节轻重,分别按以下办法予以追究:

1、情节较轻的,对其实施诫勉教育;

2、情节较重的,给予警示训诫或通报批评处理,并做出处理决定或通报,受到效能告诫或通报批评处理的,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3、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处理,或作其它组织处理或移交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处理。

效能投诉制

一、受理和处理服务对象(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公司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适用本制度。

二、设立公司行政效能投诉室(设在公司综合办,投诉电话:2311599)和意见箱,负责受理服务对象的行政效能投诉。

三、公司行政效能投诉室履行以下职责:

1、受理投诉人对公司机关工作人员有关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情况的投诉。

2、调查处理公司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四、公司行政效能投诉室在处理投诉工作中行使下列职权:

1、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说明。

2、要求与被投诉人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3、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限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4、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
对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书面投诉的,要逐件拆阅、登记和及时处理。

5、要求被投拆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6、按照管理权限,向有权机关提出对被投诉人给予效能告诫、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措施的建议。

五、公司行政效能投诉室对公司机关工作人员下列行为进行的投诉应予受理;

1、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的。

2、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或无正当理由,脱离工作岗位,给服务对象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3、不执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办事的;

4、执行公务言行不文明、作风粗暴、态度生硬以及有故意刁难行为的。

5、对服务对象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置之不理的。

6、其他使服务对象不满意的服务行为。

六、公司行政效能投诉室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为投诉人保密,不得将投诉材料原件(复印件)转给被投诉人。

七、公司行政效能投诉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认真做好投诉的受理登记,自办、转办、督办、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做到及时、恰当、正确、规范。

八、公司行政效能投诉室根据职责权限、必须在接到投诉(包括转办)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要求给予答复的,应及时答复;
需要转办的,应当在当日转交有关机关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在向投诉人或者转办机关说明理由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九、对转办的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权机关给予承办机关和有关责任人警示训诫、通报批评或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结果,作为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效能评估和年度考核、奖惩的依据。

效能考评制

一、考评对象:公司机关各科室、部门。

二、考评内容:以效为主要目标,以德、能、勤、绩、廉为重点,严格执行公司年初制定的《机关效能考核办法》。

三、考评办法:采取自查自评、民主测评、组织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在年度工作考评考核时一并进行。

四、考评档次:分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五档。

五、奖惩办法:被评为优秀的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评优秀等次时优先考虑,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指标给予适当控制,单位两年内不能评为先进集体,第一责任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两年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
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给予第一责任人警示训诫。

公司工作人员诫勉教育

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公司效能建设工作深入开展,促进系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是按照一定程序,对系统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程度,进行批评教育的两种形式。

第三条 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但未造成后果的,应给予诫勉教育:

(一)首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不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引导、联系办理有关事项的;

(二)无故脱岗、离岗,应委托却未委托他人代办其所承办业务的;

(三)不允许管理、服务对象查询与其自身利益相关,且不涉及保密内容的事项办理结果的;

(四)对来办事或电话询问的管理、服务对象诉求事项不理不睬或刁难、训斥的;

(五)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但不及时办理的事项未出具回执的;

(六)上班迟到、早退或有事外出不请假,经指出不改的;

(七)其他需给予诫勉教育的。

第六条 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的;

(二)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的;

(三)违反岗位责任制、政务承诺制等规定,给管理、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四)工作中作风粗暴恶劣、态度蛮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产生不良后果的;

(六)故意刁难、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的;

(七)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

(八)乱收费、乱罚款违反国家规定的;

(九)一年内被诫勉教育达两次的以及其他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诫勉教育:

(一)一年内本单位工作人员,被效能告诫达三人(次)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诫勉教育;

(二)一年内本单位分管部门工作人员,被效能告诫达两次的,给予单位分管领导诫勉教育;

(三)一年内本科室工作人员被效能告诫一次的,给予科室负责人诫勉教育。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效能告诫:

(一)本单位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落实、监督不到位,影响效能建设工作的;

(二)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诫勉教育、效能告诫而未实施,以及对相关人员包庇袒护或干扰调查的;

(三)本单位对上级机关转办的投诉件,拒不办理,或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的;

(四)本单位在效能建设工作考评中,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第六条 宣布效能告诫决定时,应与被效能告诫的对象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并下达《效能告诫通知书》。凡受到效能告诫的人员,当年不得评为各类先进个人。

第七条 效能告诫材料应存入本单位文书档案,分别存入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对象的组织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

第八条 受到效能告诫的工作人员有申辩的权利。对本人受到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告诫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辩。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维持或撤销效能告诫的决定,并给予申辩人以书面答复。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系统工作人员。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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