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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演变(2022年)

发布时间:2022-06-11 20:05:01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演变(2022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演变(2022年)

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6篇

【篇1】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

中囯古代土地制度概论

  原始社会土地是公有的,随着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土地制度也开始发生了变化,由原始社会的氏族、村社公有转为奴隶主国家所有。夏朝的建立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开端,经过商、周的进一步发展,土地成为以井田制为标志的奴隶主国家所有。随着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和奴隶制的逐渐解体,社会各阶层对土地私有的要求日趋强烈,进入春秋战国之时,土地私有战胜土地国有而蓬勃发展起来了。

  我国封建土地私有制产生于春秋战国,到秦汉最后形成,为封建土地私有制发展的早期阶段。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由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三种形式组成,并在不同的历史时一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阶级斗争的涨落,在比重上迭有升降,然而地主土地所有制总是占着支配地位。

  春秋时期,社会生产力有了重大发展,铁器得到广泛使用,逃往的平民和奴隶纷纷开垦荒地,这些新垦之地,为开荒者隐瞒下来,成了私田。私田的产生,土地国有观念动摇了。春秋中期,私田土地急剧增长,到末期出现土地买卖,此时奴隶主也更热心于私田的扩大和经营,各国先后进行了税制改革,放弃土地国有的井田制,承认了土地私有制。

  战国时期各国都实行改革和变法,商缺两次变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它标志着占统治地位的井田制宣告结束,土地私有制已经形成。这一时期,地主阶级虽已形成,但人数还不是很多,所占土地数量也不大。

秦汉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充分发展。公元前216年,秦政府颁布命令:“使黔首自实田”,私有土地得到了封建政权的确认和保护。秦灭六国后,对于地主占有大量土地没有干预,虽下令迁徙各国旧贵族和豪富,但他们占有的土地状况并未改变,到秦末依然是“官者田连降陌,贫者亡立锥之地”。秦末农民大起义推翻了秦王朝,给地主阶级以沉重打击。

西汉政权建立后,采取一系列与民休息的政策,使农民占有少量土地。但封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土地兼并,至西汉末年土地终于引发了绿林、赤眉大起义,颠覆了西汉政权。东汉政权建立后,为了限制豪强大族兼并土地,公元三十九年下令度田,地方豪强竟发生武装暴动,度田不了了之。以后东汉政府再也没有推行干预地主私有制的政策,东汉的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在不断发展,出现了战国秦汉时期又一次土地兼并高潮。

  魏晋南北朝至隋、唐前期为封建土地所有制发展的中期阶段。这一时期是历代封建王朝对土地所有制关系进行国家千预极为频繁时期,然而地主大土地所有制仍在向前发展,土地日益集中。

  三国长期战乱,中原地区出现了大量“既不在官,亦不在民”的无主荒地,曹操为了解决急需的军粮和普遍存在的饥荒间题,将这些无主荒地转化成国有土地,实行屯田。西晋建立后,屯田制罢废,贵族官僚争相侵占官田,豪强地主兼并土地益盛,国有土地在削弱,私有土地在发展。十六国时期,使北部中国遭受严贡破坏,豪门大族趁机大量占有土地和人口,规模庞大的田庄,这不利于封建政权的巩固和皇权的集中。孝文帝于太和九年(485年)下令均田,试图将所有权不同的各类官私土地最大限度地纳入国家统一分配的轨道,但却没有撼动地主土地,魏末年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受到破坏。后来北齐、北周虽重新颁布了均田令也多流于形式了。

随唐两朝基于建国之初荒闲土地大量存在,为使流亡的农民回到土地上进行生产,实行赋役制度,继续推行了均田制。随唐两朝的均田制对于地主的土地兼并多少给予限制,农民也得到了一点土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不合理的土地占有情况,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始于太和九年的均田制,随着土地兼并的愈演愈烈,至唐中叶彻底崩溃。总之,魏至唐前期土地制度有着与过去明显不同的特点,这一时期政局变动大,土地制度随着也几次变动,可以说是秦汉至明清土地制度变动最大的时期,也是国家对土地占有进行干预最频繁的时期。从唐后期至明清(1840年前)为封建上地所有制的后期阶段。这一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逐步摆脱国家法权的强力扭曲,土地自由买卖已冲破了汉唐间政治上的干预和社会传统的制约;:仁地兼并由非法到合法,由隐蔽到公开,以更大的势头向前发展着。均田制弛坏后,封建国家采取“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的政策,以庄田制经济为特点的大土地所有制得到普遍发展,并且延续到明清。两税法的实行,标志着均田制为庄田制所代替,这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中又一转扳点。北宋建立之初,自耕农有所发展。但赵宋政权认为“富室连我汗陌,为国守财尔……兼并之财,乐于输纳,皆我之物”,因而采取“不抑兼并”的政策,土地买卖无任何限制。土地兼并较之前朝有过之而无不及,地主田庄迅速发展,土地迅速集中。北宋以来长期积累的土地兼并和集中的问题,经过元末农民大起义得到了调整和缓和。但明中叶后“毋许兼并”又变成一纸空文。土地兼并产生的流民问题,最终引发了明末农民大起义。清统治者鉴于明朝灭亡的教训,对官僚地主的特权加以限制,除了用暴力手段在华北大规模圈地外,更多的用经济手段通过买卖占有土地。

综上所述,中唐以降,“两税法既立,三代之制皆不复见”,这一变化,不但彻底结束了长达三百牟之久的均田制,而且标志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已摆脱“三代之制”田土的授受、买卖、转移、继承的法杖限制,以一种较为自由发展的形式进入新的里程。在“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新时期,地主阶级千方百计购置田产,形成了累千上万亩的大地主,实通绝了地主阶级独占夭下田土的愿望。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方式上,几随着唐宋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由买卖渐成地权流动的主要方式。虽曹一度以圈占、投献等强制手段夺取土地还相当严重,但随着官田制度的衰落和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通过买卖日益成为取得土地的主要途径。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带来的变化是土地所有者由有身份性的官僚贵族地主扩大到非身份性的庶民地主。庶民地主的出现和发展是地主制经济充分发展的标志。在土地的经营方式上官私庄田契约租佃关系日益普遭,随着土地私有权的日益深化,佃户手中的使用权亦在向长期化方式发展,形成了永佃权,以及土地关系中资本主义萌芽新因素的渗入,劳动者与土地结合由超经济强制发展为经济强制。这些都是不同子前期、中期封建土地所有制出现的新特点。也是土地私有制成熟的主要标志。

古代土地制度及其演变

奴隶社会

土地公有制为原始社会,周王土地公有制即井田制→国君交纳贡赋制、派兵打仗。

井田制背景:人们为了争夺肥美的土地和水源,厮杀拼打,乱的不可收拾。此时,大禹已经建立起第一个国家“夏”。大禹是开邦君主,面对混乱,他发明了一种耕作方式:井田制。

井田制具体实施:在广袤平坦的肥沃平原上,将土地划分成无数个“井”字形的大方块,每八家一“井”,中间一块是公田,由八家合力耕种,收获物上缴国家。八家唯一的水井,在公田中央位置。人们每天清晨前来打水,顺便就在井边交换剩余的物品。八家田地(一井)的周围,是灌溉的水渠和道路。十井一里,十里一社,人们在平展展的田野里组成了互不侵犯的相望里社。那时人口不多,大大小小的冲积平原划出的方方正正的井田,足够当时的人口居住耕耘了。

封建社会

战国

确立土地私有→奖励军功,促进新兴地主崛起。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先后变法。新的国家赋税制度和法律条文,促使土地所有制逐步由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变,如春秋时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cui)征”和鲁国的“初税亩”,都属于这一情况。

秦朝

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税(地租)、按户籍征发赋、役(兵役和杂役)

汉朝

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租税(少)、按人丁负担赋、役(重), 基本上是以税人为主,人身控制严格。

其间有一次不成功的王莽改制,他仿照古代井田制全国土地改称"王田",不许买卖。不仅没有解决社会土地问题,相反又把农民禁锢在"王田"里当牛做马,使各种矛盾进一步激化。

北魏到隋唐时期(孝文帝改革——780年)

封建土地国有制→以人丁为主负担均田制、租庸调制(庸在隋出现,唐朝取消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劳动时间)、府兵制。

均田制、租庸调制、府兵制是三位一体。

由于土地私有制→地主追求土地的欲望增强,地主进行土地兼并→国有土地大量流失造成土地地主私有的既成事实(均田制彻底崩溃,租庸调制无法实施)→780年实行两税法(户税和地税、时间固定、人身控制松弛)。→法律上推动封建的土地私有大量出现,地主在大规模的庄园中实行分工合作的劳动,有利于封建经济发展。

两税法实际上是在国家承认地主土地兼并的前提下,依据土地资产向地主征税,性质上属于地主利益的再分配,是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

北宋王安石变法之方田均税法

募役法是对“庸”的继承和发展,即使地主和官僚也不例外。方田均税法是对两税法税地的继承。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照每户占有土地的多少和贫瘠收取赋税,官僚、地主不得例外。这些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明朝张居正的一条鞭法

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改革赋税制度,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赋役合并、将田赋、徭役、杂役分摊在田亩上,即役归于地、量地计丁、计亩征收、折银征收。说明了封建国家重视土地的程度已经大大超过了重视人口。而折银征收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

清朝的摊丁入亩

雍正帝在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为固定丁数的基础上,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彻底解决就丁、田并征的双轨制征税形式,从而完成了自唐代两税法以来我国封建赋役制改革——并役于赋、人头税归于土地税的历史进程。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这样,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阶级矛盾暂时得到了缓和,促进康乾时期经济的较快发展;
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促进了我国人口增长。

中囯各時朞土地制度

1、 原始社会

氏族公有,集体耕种,平均分配

2、奴隶社会(夏商—春秋末年)

井田制,千耦齐耘

(1)实质:国王所有的贵族土地所有制

(2)表现:① “公田”:贵族占有;

②“私田”:分授给农夫,只有使 用权,没有所有权

(3)内容:①一切土地名义上属于国家公有;
②国王把土地层层分封给各级贵族世代享用,但不得转让和买卖;
诸侯要向国王交纳一定的贡赋。

(3)瓦解:齐·管仲,相地而衰征;
鲁·初税亩,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
秦·商鞅变法,承认私人占有土地的合法性,允许土地自由买卖,推动地主经济的发展。

3、封建社会(战国—1840)

私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土地所有制

国有——“官田(公田)”

私有——①自耕农土地私有制;
②君主土地私有制;
③地主土地所有制(豪强地主、士族地主)。

土地来源:占有公田转私,获赐,兼并买卖(主要)。

租佃关系:战国产生,汉代普遍;
自宋代始,租佃经营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
明清时期,租佃制普及全国,成为农村经济的主要形式。

地租形态:劳役-实物(宋)-货币(明清)农民雇工自主权积极性提高。

人身依附关系:东汉豪强地主形成田庄,田庄的劳动者与田庄主形成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之后依附关系越来越减弱,特别是明清时契约纳租方式确立后。解脱出来的农民,生产自主权提高,提高了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4、清末民初(1840—1924)

封建土地所有制占主体(截止1952)

(1)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农民个体私有,平均主义。

(2)辛亥革命:平均地权(理念)

5、国民革命时期(1924—1927)

目的:为发动农民反对军阀。

政策:耕者有其田(口号)。

影响:有利于开展农民运动、反对军阀统治。

1927年党的八七会议,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创建,是由大革命失败到土地革命战争兴起的历史性转变。

6、十年対峙时期(1927—1937)

目的:为了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

政策:1927 打土豪,分田地;
1931土地革命,农民土地所有制。

路线: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度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影响:巩固了农村革命根据地;
使广大贫雇农政治上翻了身,经济上分到土地,生活上得到了保障,调动了他们革命的积极性。

7、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

(1)进行根据地建设—大生产运动(抗战时期中共领导抗日根据地军民开展的以自给为目标的大规模生产自救运动);
军垦屯田。

①目的:巩固农村革命根据地。

②影响:陕甘宁边区和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大生产运动健康发展,成就显著。农业和工商业的产值迅速增长,人民负担大大减轻,军民生活明显改善。

大生产运动使根据地度过了严重的经济困难时期,为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

(2)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①目的:团结一切力量争取抗战胜利。

②影响:中共在民族矛盾成为主要矛盾的情况下改变了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承认了地主土地所有权、地主对农民的债权和租佃关系。但对地主的封建剥削又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改善农民的物质生活。这一措施把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与解放农民问题很好地结合起来,即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有利于团结地主抗日,巩固了抗日统一战线。

8、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

目的:调动广大群众革命积极性

政策:1946-5《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变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耕者有其田。

影响:加速了人民解放战争的进程。

认识:变革土地制度是中国民主革命的一项基本任务,是广大农民最迫切的要求。不解决土地问题,就不可能把广大农民真正的发动起来,也不可能完成反封建的任务。在国共政权十年对峙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当时的国内矛盾,分别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土地改革政策。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为适应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需要而制订的减租减息政策已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要求,为了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中国共产党制订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这是一个比较完善的土地革命纲领。

9、建国后(1949至今)

(1)1950土改。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按劳分配。

①目的:新解放区农民迫切要求获得土地;
为了彻底废除封建土地私有制。

②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③特点:采取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

④影响:1952年底全国基本完成土改,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彻底废除;
广大农民翻身解放,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

(2)1953-1956 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农民土地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平均分配

1958后 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大规模集体所有制,平均分配

①方针和原则:积极发展稳步前进、自愿互利。

②方法:典型示范逐步推进。

③过程:互助组(社萌芽:土地私有、共同劳动)→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半社:土地入股、统一经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完全社:土地归公、集体所有)

(3)1978 家庭联产承包制(经济体制改革、调整产业结构)

大规模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

①主要形式:是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乡镇企业。

②方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改革后新体制实行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

③性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性质仍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④实质: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使农村获得生产和分配自主权。

⑤意义: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凋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业的发展;
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改革逐渐向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发展。它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条件。

【篇2】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

摘 要

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和演变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古代继承制度主要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身份继承也叫宗祧继承,宗祧权是家族祭祀活动的主持权,宗祧继承也就是家长权的继承,中国古代身份继承的基本原则为长门长孙制。关于财产继承,先秦时期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采取世袭制继承财产,而非分配制度,到了汉代以后,法律则有了明确规定,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均分制,这里的诸子不仅只有嫡子、庶子,还包括非婚生子等,也就是说,只要是其子嗣,就有继承其财产的权力。诸子均分制度下的许多派生原则,例如,未婚子娶妻的财产会做适当预留,未婚子因此会多分得部分财产。在室女的嫁妆也要有所保留。归宗女娘家若再无其他男性继承人,则有权继承娘家财产,否则归宗女无权继承,归宗女住在娘家,其生活由其兄弟承担。此外,古代法律允许代位继承,某一继承人不在了,他应得的财产则由他的继承人代位继承,还有一个立继子的问题,所立继子必须是同宗同姓相应辈分的人,不得立异姓为继子,立异姓为子孙为后嗣则收为养子,养子和继子同样有权继承财产,但区别是,养子不得参加收养人祖先的祭祀活动。上述继承方式多数都是法定继承,跟现在法律相似,除了法定继承,古代继承制度还有指定继承、遗嘱继承,且指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关键词:古代继承制度;
身份继承;
财产继承;
长门长孙;
立继子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文明历史的古老国家,根据考古发现,早在公元前21世纪就已经形成了相对统一的部落国家形态,继而揭开了中国法律历史的帷幕,中华民族充满智慧和创造力的文明传统造就了独特的法制文明。继承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主要有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本文将从这两方面对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和变迁进行讨论。

一、身份继承

从中国历史的发展来看,最早出现的继承就是身份继承,在封建社会里,身份继承是财产继承的前提和基础。在身份继承中又包括了宗祧继承和官爵继承,两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宗祧继承制度始于奴隶制时代,是宗法时代的产物,其制度详于周礼最终成熟于封建社会。经过春秋战国时期剧烈的社会变革,封建制的宗法制度代替了奴隶制的宗法制度,“家”代替“宗”成为社会组织的单位,宗祧继承从维护“宗统”的工具转变成维护“家统”的工具,始终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在封建社会里,宗祧继承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广大农民家庭和手工业劳动者在形式上也被纳入了宗法系统,可同地主阶级一样继承宗祧。依照宗祧继承制度的要求,继承时以嫡长子为先,如无嫡长子,则在直系子孙中依次确立宗祧继承人。(在封建社会礼教与法律中,宗祧继承人称为“嫡”,继承人的确立称为“立嫡”。确定嫡长子的身份准则是:一母生多子,以长为嫡;多母生多子,以生母的贵贱确定长子的身份。)嫡长子继承权的确立是地主阶级为保证他们的政治特权和财产权利不受侵害,维持其阶级内部的秩序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封爵制度始于西周,秦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度,以军功封爵,按《军爵律》,立有军功但未拜而死者,经指定的继承人又未犯“废”、“耐”、“迁”以上罪的,可继承死者的爵位。西汉封爵继承仅限于亲生子,有“非正”罪和“非子”罪,西汉末年后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养子和孙都可承袭爵位,并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自唐以后有关封爵继承的立法日趋完善,继承人只限于直系嫡子孙,其顺序也根据宗祧继承的顺序进行。例外是女真族入关之前规定,承袭爵号的顺序首先其子承袭,若功臣无子则按先兄弟后侄儿的顺序承袭,并强调,子侄袭爵只论功德不分嫡长。

【篇3】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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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监察制度是封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历代统治者为了巩固封建专制统治,继往开来,精心制定了一套完备而又严密的监察制度,在一定意义上改善了吏治,政治的相对清明促进了经济文化发展,历史上曾出现的汉武帝“大一统”、“光武中兴”、贞观之治等所谓“太平盛世”与监察制度的积极作用是分不开的。因此新版教材增加古代监察制度的内容,让学生多了解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成败得失,以古鉴今,无疑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然而囿于教材内容的限制,许多教师、学生无法较为全面地了解古代监察制度完整的线索,监察官的地位如何、他们拥有多少权力、监察官在封建社会的任何时期都起到什么作用。为能更好地为课堂教学服务,搞好监察制度乃至中国古代政治史内容的教授。对古代监察官的设置沿革、权力和作用进行全面的了解是十分重要的。

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包括御史纠弹制度和谏官言谏制度。不过作为监察官员主干的是御史系统。御史最初为史官,至战国时期始有监察职能。秦汉时以御史制度为主体的监察制度已经建立,秦时在中央设御史府,长官为御史大夫,“御史大夫,秦官……掌副丞相”,但其本职责是“典正法度”,监察百官;
在地方各郡设监郡御史。汉武帝时,为实现大一统,加强监察制度,一方面在中央御史府之外设丞相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又创置司隶校尉,“捕巫蛊,督大奸滑”三者互不统属,但可互相监督,使中央和地方百官处于多重监察之下,另一方面在地方废监郡御史,始创刺史制度,“元封五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即将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每州为一个监察区,各设一刺史。

魏晋南北朝时,谏官系统初步规范化,并有了自己独立的领导机构──门下省或集书省,改变了秦汉以来谏官不成系统和职权不明确的局面。隋唐时期监察官制十分完备,御史系统在中央仍设御史台,下设三院,“御史台有三院,一曰台院…二曰殿院…三曰察院。”地方则分十道监察区,形成严密的监察网。与此同时,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负责规谏皇帝。这样形成了台谏并立的格局,促进了唐的繁荣。

宋元是谏官系统发展的顶峰时期,宋时谏官自成系统,设立谏院,但谏官“往往并行御史之职”,而台官也“监察兼言事”,这样台谏官职权相混,开启了台谏合一的先声。至元时,取消谏院,谏官职能归御史台,台谏合一。明改中央御史台为都察院,地方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它与六科给事中(明在六部各设行政业务监察官员──给事中)合称“科道之官”监察百官。清雍正元年将六科并入都察院,科道合一,封建监察机构达到空前统一。

纵观秦以后历代沿置的监察机构,尽管其名称和内部组织机构不断变化,但封建帝王都将监察奉为治国治吏的圭臬,努力使监察体系自成系统、独立行使纠察弹劾职权,从而使监察官不受或少受其他部门的干扰,更加有效地行使职权。

历代封建统治者为了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对百官的威慑制约作用,赋予了监察官广泛而充分的权力:

1.弹劾权。它是指弹劾群僚结党营私,贪污渎职等非法行为。汉代御史中丞,“佐天子,专掌纠劾”;
而晋南朝时为激发监察官纠劾精神,竟允许“风闻奏事”即可据传言奏事,弹者不必署名,即使弹劾有误,也不负任何责任。唐宋御史台“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明清也大致相同。监察官的弹劾对象可以说除皇帝之外的文武百官。监察官直接对皇帝负责,不必征求上司如御史台长官的同意,最后裁决由皇帝决定。

2.谏净权。这是古代谏官的主要职权,古代谏官主要有散骑常侍、谏议大夫、给事中等。如教材中提到的唐谏官魏征是给事中。他们常常谏诤政事之得失,唐时唐太宗下令,凡讨论军国大事“必使谏官随入,预闻奏事”就是说凡遇朝廷决策,谏官有权闻政事,并对政策得失发表意见。正是因为唐太宗从谏如流,才有“贞观之治”的局面。

3.司法权。这里的司法权,包括司法监察权和司法审判权,前者自秦汉御史就有这种权力,而后者到南朝陈时始有之,陈时建立朝廷重官会审制度,御史中丞也参与司法审判。后为唐所继承,唐时建立三司会审制,即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三者共同审理案件,称“三司推事”,到清时,除沿用“三司”制外,如遇重大案件,则实行九卿会审制,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部和通政司的官员共同审理。可以说古代御史既是监察官又是司法官。

4.审计权。它是对国家财政预算的执行和决策编制的审核,井稽查财政上的不法行为。唐时,监察御史巡按郡县,即有检查屯田、铸钱等内容;
宋代的转运使司,既是掌管财赋的长官,又是监察官,其职权中有“岁行所部,检察储积,稽考帐籍”。到明清尤其是清代,凡封建衙门机构的收支帐目和会计报告,都要送呈都察院检查。
上述所举,为古代监察官的主要职权,此外,监察官还有处置权,即允许御史在特殊情况下从事先行后奏,“随事处置”,如明清御史纠劾文武百官,凡六品以下贫酷显著者就便拿问;
还有监试权、监军权、调查权。其权力广泛,为世界监察史所罕有。
可以说,封建帝王为加强对中央和地方各级机构的监控,有效防范、制止官吏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都给予监察官很大的权力,从而有利于监察功效的发挥。
纵观中国古代社会,监察官在打击贪官污吏、澄清吏治,打击地方割据势力,维护中央集权;
谏正皇帝过失,防止决策失误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历史上出现的封建盛世大都与帝王加强监察有关,如:汉武帝时创立刺史制度,增司隶校尉,助其实现“大一统”;
唐太宗大力提高谏官地位,对谏官之言,“虚己纳之”从而实现贞观之治。唐玄宗前期亦重视监察官,开元十四年建立了“一台三院”,完善了唐的监察体制,因此当时吏治清明。而元世祖非常重视御史台的作用,他曾说:“中书朕左手,枢密朕右手的,御史台是朕医两手的”多次支持监察官对权臣不法行为的纠举,实现了“大一统”。
然而,古代监察官的作用也有局限性,特别是当一个封建王朝出现不正常的情况或一个王朝进入中后期,出现统治危机,监察官就难以发挥正常作用,甚至会催化吏治的腐败。如:东汉中后期以后,外戚、宦官轮流专权,操纵监察官的任免,监察机关逐渐成为不法官吏胡作非为的工具,汉灵帝时,监察官竟把与宦官没有关系的26名勤政为公的地方官纠举弹劾。唐玄宗后期,由于李林甫、杨国忠相继专权,御史直言弹劾的事例就很少见了。而明代武宗时,宦官刘瑾专权,在监察机关内安插党羽,当时的监察院实际上成为宦官专权的工具了。
总之,在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社会里,尽管监察制度严密,但由于它以皇权为依托,其在不同历史阶段的作用也不相同。这是封建专制政治的必然结果,也是古代监察制度无法克服的弊端。

【篇4】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

一、春秋时期

【相地衰征制与初税亩制】

始于战国的封建赋税征收制度的萌芽,我国古代按地亩征收土地税的开始。相地衰征制由齐国管仲创立,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承认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初税亩在鲁国实行,规定将公田交给耕者,按亩收税,承认耕者对所耕土地的所有权。相地衰征与初税亩的实施前提在于铁农具的大量使用和牛耕的推广,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显著提高,大量私田出现以及社会生产关系的变化。其实质在于承认私田的合法性,从而标志着井田制开始瓦解,奴隶制社会土地国有制为封建土地私有制所代替。

 

【初税亩】

春秋时期鲁国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公元前594年,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其内容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
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即不分公田、私田,一律按亩纳税,税率为亩产量的十分之一。初税亩的实行,实际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制,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

 

二、西汉

西汉初年的主要赋税有田租,算赋和口赋,更赋。

(1)       田租。又叫田税,是对土地所有者征收的土地税,对象是土地,征税的主要手段是实物,包括粮食和谷物。汉代田租的税率前后有变化。西汉建立至景帝元年(前151年)大体十五税一。

(2)       算赋和口赋。两者都是人口税。算赋是丁税,十五至五十六的男女,每人每年纳一百二十钱(一算)。口赋是儿童税,七至十四岁的儿童每人每年纳二十钱。

(3)       更赋。又叫代役税。西汉规定,男子二十三岁至五十六岁之间,要服兵役两年。此外,每人每年在本郡服役一个月,叫做更卒或卒更。不服役的每月出钱二千,叫做践更。每人每年还要戍边三天,不服役的,出钱三百,叫做过更。

 

【算缗与告缗】

汉武帝打击商人势力的一项措施。为了打击富商大贾、高利贷者的经济势力,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汉武帝于元狩四年(前119年),颁布算缗令。算缗就是向大商人、高利贷者征收财产税。规定商人向官府自报资产价值,财产每2000钱,抽税一算(120钱),即征收百分之六的财产税;
经营手工业者的财产,凡4000钱,抽一算;
不是三老和北边骑士而有车者,每辆抽一算,商人的车则抽二算;
船五丈以上者,每只船抽税一算。匿名不报,报而不实者,一经查出,制戍边一年,没收全部财产,算缗政策打击了商人势力,增加了政府收入。

元鼎三年(前114年)又实行告缗,即鼓励告发算缗不实。凡揭发属实,即没收被告发者全部财产,并罚戍边一年,告发者奖给被没收财产的一半。

 

三、北魏

【九品混通】

北魏前期实行的赋税制度。当时,民户的赋税负担,正税为每户平均纳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此外,另有附加税,每户平均纳帛一匹二丈,“以供调外之费”。按照国家规定,在征收赋税时,不是这样平均分摊给各户,而是由县令和乡吏“计貲定课”,分为“三等九品”。九品是赋税高低的品级,三等是按不同等级将赋税送到不同的地方。即“上三品户入京师,中三品入他州要仓,下三品入本州”。此制流弊严重,后为户调制取代。

 

【户调制】

一种定额租税制。即一夫一妇的家庭,纳户调帛一匹,粟二石。民十五岁以上未娶妻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能从事耕织的壮年奴婢,八口出一夫一妇之调。耕牛二十头,出一夫一妇之调。产麻之乡,以布代帛,数同。这一新的户调制度的实行,改变了过去赋税征收的混乱现象,对于自耕农来说,户调减轻了很多;
对于大地主来说,由于户调征收到奴婢和耕牛,虽然比率较低,毕竟加重了他们的负担。

 

四、隋朝

【租调力役制】

隋朝的赋税制度,包括租、调、力役三部分。开皇二年(582年)规定:十八岁以上为丁,要负担租调力役;
六十岁为老,免除租调力役。租为田租,户为户调,力役即劳役。一夫一妻为一床,每年交租粟三石;
受桑田者输调绢一匹(四丈)、绵三两,受麻田者交调布一端(六丈)、麻三斤;
无妻室的单丁及奴婢纳一半租调;
丁男每年服力役一个月。开皇三年规定,成丁年龄由十八岁提高到二十一岁,受田年龄仍为十八岁,减轻租调力役,受田者前三年不纳租调不服力役,调绢由每年一匹减为二丈,力役由每年一个月减为二十天。开皇十年又规定,五十岁以上者,可免役输庸,即纳布帛以代替力役。此制贯彻了轻徭薄赋的原则。租调力役制和输庸代役制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提高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五、唐朝

【租庸调制】

唐前期在均田制基础上实行的赋税制度。租庸调按丁征收,每丁每年交纳粟二石,称为租。每年植桑区交纳绢二丈、绵三两,种麻区交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为调。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闰月加二日。如果不服徭役,每天折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为庸,也叫“输庸代役”。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十五天免调,三十天租调全免。额外加役最多不能超过三十天。隋朝规定五十岁以上的人才能以庸代役,而唐朝将此加以推广并制度化,并规定了役期的最高天数。这些都使农民有较多的时间从事农业生产,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两税法】

唐代后期德宗推行的用以代替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780年,德宗采纳宰相杨炎建议,颁行“两税法”。由于分夏秋两季征收,故名。主要内容是:①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徭、杂税,但保留丁额;
②不分主户、客户,一律以当时居住地为准登入户籍,交纳赋税;
③不再按丁征税,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税(根据资产定出户等,按户等征收户税,定税计钱,折钱纳物,即以钱计算税额,折合成实物交纳;
根据田亩数量征收地税,地税以大历十四年即779年的垦田数字为准,交纳谷物);
④没有固定住处的行商也要纳税,税额为其收入的三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
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在六月完成,秋税在十一月完成;
⑤“量出制入”,中央根据财政支出的需要先做预算,定出总税额,分配到各地征收,全国没有统一的税制。两税法由主要按丁口征税转向主要按土地和资产征税,是税制的一个重要改革,也是税制的一大进步。

进步意义

(1)此法将租庸调与各种杂徭、杂税合并,建立了统一的税制,在一定时期内既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使人民的负担有所减轻。(2)此法规定了官僚、贵族、客户、不定居的行商都要纳税,这就扩大了税源。又此法规定按土地资产的多少征税,比租庸调不管居民有多少土地资产,一律按丁征税合理。这样的一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税集中在贫苦农民身上的不合理状况。(3)此法关于定税计钱、折钱纳税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两税法存在的弊端

实行两税法后,土地兼并由于不再受任何限制而发展得越发严重。量出制入,致使税额不断增加,而且后来两税之外又增加了许多苛捐杂税。两税法规定户税钱要折合成布帛交纳,后来由于货币不足,出现了“钱重物轻”的现象,即货币增值,物价下跌,致使纳税者的实际负担增加。

 

六、北宋

北宋的赋税主要有二税(田税,分夏秋两季征收)、丁口之赋(丁口税,总称身丁钱米)、杂变之赋(杂税),在纳税时,又有支移、折变、加耗、义仓税等额外盘剥。

北宋农业税,沿用唐朝后期以来的两税法分夏秋两季征收。宋初,一般是按每亩年输一斗的定额课取谷物;
有的地区仍采用十国时的旧制,每亩每年纳税三斗。在交纳田赋时,北宋政府还沿用了前代的“支移”、“杂变”来盘剥农民。所谓:“支移”就是官府借口军事紧急,强迫北方农民把秋税谷物送到沿边城镇去交纳,人畜盘费全需自备。在没有支移任务的地区,农民也要按照田赋数量每斗加“道脚里费”。所谓“折变”就是官府借口需要,命令农民改纳指定的物资或纳现钱。

两税之外,又有丁口之赋和杂变之赋。宋初把唐末五代的杂税大部分继承下来,凡是以身丁为对象而征收的,则总名之为“丁口之赋”;
凡是以牛皮、盐、曲之类为对象而征收的,则总名之为“杂变之赋”。这两种都必须随同两税输纳。丁口之赋,不管有无土地,全须交纳。

赋税之外,还有徭役、差役负担,差役也叫职役,是主户轮流到政府部门服劳役,其名目繁多。因为官户有免役特权,一般地主也常常设法逃避当差,所以应役者主要是自耕农、半自耕农。徭役则部分主户、客户,一律承担。由于赋役的苛重和不均,一般地主和形势户,为了减轻赋税,便把自家的土地和人丁分散成许多户头,这叫“诡名子户”。有的人家把土地假称献纳给僧寺、道观,叫做“诡名寄产”。这样,他们对国家的负担便被大量转嫁到广大下等主户的头上。

 

【方田均税法】

北宋王安石变法内容之一。1072年推行的改革田赋制度的措施。目的在于改变过去豪强地主有产无税、农民产去税存、赋税负担不合理、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的现象。主要内容是:对所有已经垦种的土地进行清查丈量,清查后,将田地的亩数、主人姓名、土地好坏一一登记在册,并按土地好坏分为五等,作为征税的依据。此法既可解决瞒田逃税、增加税源,又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但因丈量土地工作繁难,耗时较多,特别是豪强地主极力反对,因而只在少数地区得到实施。到元丰八年(1085年)基本废止。

 

七、元朝

元代的赋税制度比较混乱,北方、南方的税制亦不相同。

北方的赋税主要有税粮和科差。税粮分为丁税和地税,丁税每丁粟二石,地税每亩粟 三升。丁税和地税并非由民户同时负担,一般情况是,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科差又分丝料、包银、俸钞三项,都是以户为单位征收的。

南方的赋税制度沿用南宋的两税法,按照地亩征税,分为夏秋两季征收。秋税征粮,夏税征木棉、布、绢、丝、绵等物。元朝政府又有繁重的徭役和差役,把所属人口划分为民户、站户、匠户、冶金户、打捕户、盐户、窑户等,称作“诸色户计”,使之各当其役。一般民户要负担开河、筑堤、运输、修城等徭役。

 

八、明朝

【本色与折色】

明初赋税所征之物。明初赋税主要是征米麦,称为本色,其他所征之物称为折色。从正统元年(1436年)开始,明政府把江南的赋税一概折银征收,规定米麦一石折银二钱五分,四石折银一两,共四百余万石折成百余万两,称之为金花银。从征物到折银的演变,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金花银】

明中后期对江南诸省征收赋税折成后的银两。正统元年,明政府规定江南诸省的赋税一概折银征收,规定米麦四石折银一两,共四百余万石,折成百余万两,称之为金花银。后政府提高银米准折率,规定每粮一石征银一两。客观上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一条鞭法】

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实行的赋役制度改革。明中叶以后的社会经济情况有所变化,一是土地兼并在猛烈的发展,一是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在这样的情况下,旧的赋税制度不能不改变,嘉靖十年(1531年)一条鞭法应运而生,当时只在局部地区推行。万历九年,张居正将此作为全国通行的制度,大力推广。

主要内容是:“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第一,一概征银,田赋和力役都折银征收。这样就取消了力役,由政府雇人充役。第二,把一部分力役摊入田赋征收。把过去按户按丁征收的力役改为折银征收,称为户丁银。第三,归并和简化征收项目,统一编派。把过去对各州县征收的夏税、秋粮、里甲、均徭、杂役以及加派的贡纳等项统统折成银两,合并为一个总数,一部分按丁征派,一部分按田赋摊派。第四,赋役的征收解运,由过去的民收民解(即由里甲办理),改为官收官解(即由当地政府办理)。

 

张居正清查土地和改革赋役制度的直接结果,使明朝的财政状况有了一定的改善和好转。由于赋、徭折银特别是徭役折银的实现,使赋、役合并征收成为可能。这样,赋税的征收就减少了环节,简化了手续。徭役在各地不同比例地由田亩承担,减轻了人丁的负担。改革既是对当时人口流动相对自由和商品货币经济有了一定发展的现实的认可,同时为改革后人们离开土地到处流动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松弛,为城镇手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资源。由于赋、役征银,对农产品的商品化趋势和小农与市场联系的加强,以及货币地租的产生,起到了强劲的推动作用,极有利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和中国资本主义萌芽。

 

九、清朝

【摊丁入亩】

清政府实行的将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赋税制度。源于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主要内容是废除人头税,即不再以人为对象征收丁税,而把固定下来的丁税摊到地亩上。具体办法是,把各省丁税原额分摊到各州县的土地上,地税一两分摊若干丁银。地银与丁银合一,叫做地丁银。该制度的实行,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

详解:

清代将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赋税制度,又称地丁合一,丁随地起。清朝建立后沿用明朝的一条鞭法,长期的战乱加上官吏和地主勾结,营私舞弊,将贵族、官吏和地主负担的赋税徭役转嫁到贫苦劳动者身上,政府面临“丁额无定,丁银难收”境地。康熙为巩固统治、缓和社会矛盾、减轻农民负担,于康熙五十一年(1711年)规定:以康熙五十年全国的人丁数为准,固定税额,以后额外添丁,不再多征,叫做“盛世滋丁,永不加赋”。人丁数虽未固定数额,但仍不能解决赋役不均问题,很多大地主勾结官吏,躲避差役,丁银由无地少地的贫民负担。为解决这一问题,雍正元年(1723年)七月,诏令在全国(除山西及西北、西南边区)逐步推行“摊丁入亩”,即将康熙五十年的丁银数额全部摊入田亩,与田赋银一并征收。经过半个世纪的推行,至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全国除奉天省外基本上实行了摊丁入亩。这是我国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从此人丁税彻底废除。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削弱,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役不均现象,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负担;
另一方面,也使占有大量土地的富豪无法规避赋役,有助于封建统治秩序和税收的稳定。

【篇5】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继承制度
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历史也是浓墨重彩,漫长有道。在这,介绍和总结开学以来的半个学期,学习中国法制史中的,有关中国古代继承制度一些概论,同时也表达自己的一些见解。这里主要讲的是夏商到唐代的继承制度。
不难发现,中国古代继承制度基本上是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方面。
奴隶社会下的继承制度
到公元前21世纪左右,夏禹之子夏启悍然破坏以往长期沿用的选举继承制度,采取军事征服和暴力手段夺取王位,变“天下为公”的“大同”之世为“天下为私”的“小康”之家,标志着以夏后氏为核心的夏代国家的正式创立。可见,到夏朝,禅让制度被打破,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度已经出现,其也主要表现在王位的继承上。有学者说,夏朝的继承制度除了父死子继外,还有传长子支系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所以商的继承制度也有夏朝的特色在,前期为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后期为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
周代对前面有所继承,也有了新的发展。西周是以宗族所有制为基础的私有制社会。为了维护他们的财产所有权,调整各类社会组织或宗族成员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规定了一些民事法律内容,其中也包括继承制度。以礼的规范为指导,继承制度始终贯彻宗法伦理道德精神,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原则为宗旨。在一妻多妾制等的背景下,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作为维护宗法分封制度的工具。在宗祧继嗣,官爵世袭,财产处理等各个方面,嫡长子都拥有优先继承的权和绝对支配权,而庶子只能听命于他们。在这里,不管身份还是财产继承,都适用嫡长子继承制。况且财产继承从属于身份继承,也许其他兄弟可以分得嫡长子的一份财产,但他们毫无权力可言。
封建社会初期的继承制度
春秋战国后,随着商品经济发展,私有财产增多,生产力的发展,奴隶社会开始崩塌。在封建社会慢慢形成的初期,财产继承问题日益突出。有关制度开始形成。如秦孝公时期商鞅第一次变法时颁行的“分异令”。此令在秦朝仍然有效。“分异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在秦朝以“分异令”为基础的继承制度,不管嫡庶长次各子,在财产继承方面都有平等地位。这是家庭继承制度的新的突破。但奴隶制度的王位嫡长子继承制还是保留下来了。总之,秦代算是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封建继承制度。
封建社会成熟时期的继承制度
到了汉代的继承制度又有所变迁。
身份继承方面,嫡长子继承制度又有加强。在借鉴周代经验基础之上,汉明确规定,嫡长子才能继承封爵,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另外,汉初实行过分封王侯的政策。随着地方割据严重,景帝时期发生了“七国之乱”。叛乱平定后,又开始削减地方权力。汉武帝颁布《推恩令》,开始推行新的爵位继承法,将只能由嫡长子继承的制度改为诸侯王子弟共同继承,都有权继承爵位。这样扩大了继承的范围,也削弱了诸侯王的力量,巩固了统治。
在财产继承方面,采取诸子均分的形式,同时规定女子也有遗产的继承权利,这与西周时的做法是一大进步,这些有益内容也被我国现行继承法所吸收。
汉代出现最早的遗嘱继承文件,手续合理,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汉代还有收养制度出现。《后汉书》中记载,宦官没有生育能力,因此没有后代,但他的养子或亲子都有继承爵位的权利。
到了魏晋南北朝和隋代,由于在继承制度方面强调嫡子的继承权,故妾不得触犯正妻的权益。西晋晋武帝还专门下召禁止混乱嫡庶之位。为避免家庭的财产外流,此外这段时期也不得收养异姓为子。
到了唐代,继承分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
宗祧继承是对祖宗血脉的延续,采取单人继承的方式,通常由嫡长子继承,没有嫡长子就立嫡孙,没有嫡孙就立嫡长子同母弟,没有同母弟就立庶子,没有庶子就立嫡孙的同母弟,没有嫡孙的同母弟就立庶孙。曾,玄辈分依次。如果实在没有人可以继承,可以收养同宗辈分相当的人。保证后继有人。宗祧继承名义上是继承祭祀的权力,实际上是与标志政治权力的官爵继承紧密相连,所以在唐代宗祧继承似乎与百姓关系不大,而财产继承制是每家每户的大事。
唐代已将“诸子均分”作为财产继承的基本原则。开元七年定令:“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如果有兄弟早死了,可以由他的子女继承。出嫁的女子无继承权,但没出嫁的女子有继承权,数额相对比较少。没有儿子作为继承人的家庭,女儿享有所有继承权,即使出嫁。另外,私生子没有继承权。无疑的,唐代的财产继承制度有明显的进步,更具灵活,规定也很详细。
对课本和自己所认识的中国古代继承制度就到这里。
早在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2条,第14条,规定了家庭成员间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正式颁布,这是一项以保护公民继承权为宗旨的重要民事法律。建国以来,我国的立法机构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彻底废除了封建社会的以男子为中心的宗祧继承,立嗣承宗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国家机关就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一些问题发出许多指示,批复等。
可见,现在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摒弃了古代继承制度中的糟粕,也从中汲取精华。虽然在内容上也有了根本区别,但我们也从一定程度上看到古代继承制度上也有现代制度的影子。不仅在继承制度上。所有中国现代的法,都和古代法律有一定的渊源。我想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学法制史的原因。学好现在的法律很重要,但了解他的本源也重要。



【篇6】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继承制度
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历史也是浓墨重彩,漫长有道。在这,介绍和总结开学以来的半个学期,学习中国法制史中的,有关中国古代继承制度一些概论,同时也表达自己的一些见解。这里主要讲的是夏商到唐代的继承制度。
不难发现,中国古代继承制度基本上是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方面。
奴隶社会下的继承制度
到公元前21世纪左右,夏禹之子夏启悍然破坏以往长期沿用的选举继承制度,采取军事征服和暴力手段夺取王位,变“天下为公”的“大同”之世为“天下为私”的“小康”之家,标志着以夏后氏为核心的夏代国家的正式创立。可见,到夏朝,禅让制度被打破,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度已经出现,其也主要表现在王位的继承上。有学者说,夏朝的继承制度除了父死子继外,还有传长子支系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所以商的继承制度也有夏朝的特色在,前期为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后期为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
周代对前面有所继承,也有了新的发展。西周是以宗族所有制为基础的私有制社会。为了维护他们的财产所有权,调整各类社会组织或宗族成员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规定了一些民事法律内容,其中也包括继承制度。以礼的规范为指导,继承制度始终贯彻宗法伦理道德精神,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原则为宗旨。在一妻多妾制等的背景下,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作为维护宗法分封制度的工具。在宗祧继嗣,官爵世袭,财产处理等各个方面,嫡长子都拥有优先继承的权和绝对支配权,而庶子只能听命于他们。在这里,不管身份还是财产继承,都适用嫡长子继承制。况且财产继承从属于身份继承,也许其他兄弟可以分得嫡长子的一份财产,但他们毫无权力可言。
封建社会初期的继承制度
春秋战国后,随着商品经济发展,私有财产增多,生产力的发展,奴隶社会开始崩塌。在封建社会慢慢形成的初期,财产继承问题日益突出。有关制度开始形成。如秦孝公时期商鞅第一次变法时颁行的“分异令”。此令在秦朝仍然有效。“分异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在秦朝以“分异令”为基础的继承制度,不管嫡庶长次各子,在财产继承方面都有平等地位。这是家庭继承制度的新的突破。但奴隶制度的王位嫡长子继承制还是保留下来了。总之,秦代算是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封建继承制度。
封建社会成熟时期的继承制度
到了汉代的继承制度又有所变迁。
身份继承方面,嫡长子继承制度又有加强。在借鉴周代经验基础之上,汉明确规定,嫡长子才能继承封爵,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另外,汉初实行过分封王侯的政策。随着地方割据严重,景帝时期发生了“七国之乱”。叛乱平定后,又开始削减地方权力。汉武帝颁布《推恩令》,开始推行新的爵位继承法,将只能由嫡长子继承的制度改为诸侯王子弟共同继承,都有权继承爵位。这样扩大了继承的范围,也削弱了诸侯王的力量,巩固了统治。
在财产继承方面,采取诸子均分的形式,同时规定女子也有遗产的继承权利,这与西周时的做法是一大进步,这些有益内容也被我国现行继承法所吸收。
汉代出现最早的遗嘱继承文件,手续合理,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汉代还有收养制度出现。《后汉书》中记载,宦官没有生育能力,因此没有后代,但他的养子或亲子都有继承爵位的权利。
到了魏晋南北朝和隋代,由于在继承制度方面强调嫡子的继承权,故妾不得触犯正妻的权益。西晋晋武帝还专门下召禁止混乱嫡庶之位。为避免家庭的财产外流,此外这段时期也不得收养异姓为子。
到了唐代,继承分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
宗祧继承是对祖宗血脉的延续,采取单人继承的方式,通常由嫡长子继承,没有嫡长子就立嫡孙,没有嫡孙就立嫡长子同母弟,没有同母弟就立庶子,没有庶子就立嫡孙的同母弟,没有嫡孙的同母弟就立庶孙。曾,玄辈分依次。如果实在没有人可以继承,可以收养同宗辈分相当的人。保证后继有人。宗祧继承名义上是继承祭祀的权力,实际上是与标志政治权力的官爵继承紧密相连,所以在唐代宗祧继承似乎与百姓关系不大,而财产继承制是每家每户的大事。
唐代已将“诸子均分”作为财产继承的基本原则。开元七年定令:“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如果有兄弟早死了,可以由他的子女继承。出嫁的女子无继承权,但没出嫁的女子有继承权,数额相对比较少。没有儿子作为继承人的家庭,女儿享有所有继承权,即使出嫁。另外,私生子没有继承权。无疑的,唐代的财产继承制度有明显的进步,更具灵活,规定也很详细。
对课本和自己所认识的中国古代继承制度就到这里。
早在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2条,第14条,规定了家庭成员间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正式颁布,这是一项以保护公民继承权为宗旨的重要民事法律。建国以来,我国的立法机构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彻底废除了封建社会的以男子为中心的宗祧继承,立嗣承宗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国家机关就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一些问题发出许多指示,批复等。
可见,现在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摒弃了古代继承制度中的糟粕,也从中汲取精华。虽然在内容上也有了根本区别,但我们也从一定程度上看到古代继承制度上也有现代制度的影子。不仅在继承制度上。所有中国现代的法,都和古代法律有一定的渊源。我想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学法制史的原因。学好现在的法律很重要,但了解他的本源也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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