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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展一点看法和建议(全文)

发布时间:2022-06-25 13:40: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展一点看法和建议(全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展一点看法和建议(全文)

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展一点看法和建议3篇

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展一点看法和建议篇1

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展的一点看法和建议

石角支行负责人 陈杨

我国行业协会是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逐渐发展和壮大。

一、充分认识行业协会的地位和作用

行业协会是同一行业的自律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组织。他们基于共

同利益,通过制定公约规则、共同遵守,实行行业内的自我规范、自我约

束、自我管理,保护行业共同利益并促进行业共同发展。行业协会作为特

定行业的自律组织,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作用:

1、协调作用。通过协调妥善处理各会员单位的利益冲突,加强会员单位之

间联系,增进彼此间友谊,避免恶性竞争,维护和增进行业共同利益;

过协调增强行业凝聚力,行成行业合力,促使会员单位在国家规定的经营

范围和权限内开展业务,促进行业目标整体实现。

2、服务作用。包括建立会员间的服务网络和广泛的信息渠道,了解国内外

行业的发展态势,对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究和预测,在同行

间传递经验和避免教训,推动行业创新发展。服务作用还包括为会员单位

培训员工,加强行业对外交流的职责。

3、沟通作用。主要表现为在会员单位和监管当局之间、会员单位与会员单

位之间、本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会员单位与消费者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

促进彼此之间的交流,以达到相互理解、信任和支持的目的。

4、监督作用。主要是通过建立行业规范、行业标准,引导行业走规范诚信

发展道路;
通过建立举报监督系统,强化会员单位和行业的自律和互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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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违规会员单位做出自律性处罚,维护和提高行业的整体利益和社会形象。

二、银行业协会发展问题和原因分析

(一)认识支持不到位,发展明显滞后。目前,受主观和客观原因的影响,行业协会在政府、行业和社会民众中的认知度、认同感不是很高。认识不到行业协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发展和社会分工细化的必然产物,是市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协会完善与否是市场体系成熟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健全的市场体系及市场运行机制,离不开行业协会。

(二)法律地位不明确,监督协调管理乏力。行业协会法制建设滞后于市

场经济发展需要。《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虽然规定:
“行业协会应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明确有监督和指

导职责,实际工作中,要么把银行业协会作为内设部门对待,要么监督指导乏力,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

(三)职责履行不充分,行业作用发挥有限。

《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给银行业协会的职能定位是“一个宗旨、四项职能” 。即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等四项职能作用。

(四)领导体制不顺,人员结构不合理。一是领导管理体制不适应工作的需要。协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由省级分行行长兼任,工作过问不多。目前银行业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银行行长处理自身改革和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不可能拿出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处理协会工作。

形成以上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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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原始推动力不足是影响协会作用发挥的根基。

从银行业协会成立的历史背景看,是人民银行完善监管体系、控制案

件高发和不良贷款居高不下的要求,银行监管机关接管银行协会后,虽然

赋予协会的职能作用有所增强,但基本维持人民银行的初始思维。银行协

会的产生和运行不是商业银行的主观意愿,不是水到渠成的产物,而是掘

渠引水的结果,本身就存在先天不足的因素,以致商业银行参与协会工作

的积极性不高。没有会员单位的积极参与,当然就没有协会作用的充分发

挥。

二是银行业协会自身存在问题是影响协会作用发挥的直接原因。

主要表现是( 1)产生发展先天不足。银行协会的活动处于无法可依的

状态,对外开展工作时人们不知道银行业协会是何组织,对内履行职能、

运用自律等手段时缺乏依据、权威性差。

(2)缺乏工作经验。不少银行业

协会工作方法自觉不自觉地打上了行政的思维、监管的印记。在市场经济

条件下,行业自律的、非盈利性的社团法人组织究竟如何发挥作用,对于

许多协会工作人员来讲是一个新课题,只能在探索中前进和发展。

(3)协会组织建设发育不良。有的主管部门把协会看作自己安排干部的一个出口,将不适合在一线工作的干部安排到协会任职;
一些会员单位因对协会认识

不到位,不愿将年富力强的业务干部派驻协会工作;
多数协会由于管理制度和费用等问题,难以从社会公开聘用合适人员到秘书处工作;
协会工作部门只有秘书处,专业工作委员会或未组织,或虽已组织但不知如何发挥作用。这些都是银行业协会公信力不足、动员能力有限的重要原因。

三、解决银行业协会发展问题的主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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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尽快制定法律法规,努力培育协会发展壮大。银行业协会的行为特征应该充分体现公正性、科学性和合法性,其中合法性至关重要。解决当前银行业协会在维护会员利益,履行职能时无法可依的现状,必须要加

快行业协会立法步伐, 尽快制定出台行业协会法律或修订 《社团组织条例》,以法律法规形式确定行业协会的性质、地位、职能和作用,确定行业协会

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权利义务、内部管理、活动规则和财务管理等。真正使行业协会工作做到有法律支撑、政策支持、会员支助,得到社会公众和监督管理机关的认可和帮助。

(二)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夯实履职服务基础。建立一支纪律严明、业务精通、公正廉洁的协会工作人员队伍,是做好银行业协会工作的重要组织保证。首先,要加强协会组织建设。加快协会秘书处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部门分工负责制和全员岗位责任制,全面提高秘书处的工作水平。规范内部工作程序,促使内部管理规范化、高效化。其次,要加强协会制度建设。建立一整套完善的制度体系,保证协会活动程序规范。一是要建立健全整个银行业的各种行规行约,争取做到会员有什么业务,协会就有相应的行规行约,做到以规章制度管人、管事、管行业,切实加强行业的协调管理。二是要加强协会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严格按照《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协会章程办事,建立健全以协会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协会工作行之有据、动之有规,处理工作有章可循。再次,要加强协会人才建设。针对协会工作人员现状,协会要会同会员单位共同协商,进行用人机制改革,对不适宜协会工作的人员进行调换。不仅要有少量的德高望众、经验丰富、能驾驭全局的老同志,更要向社会招聘年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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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高学历、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进入协会秘书处工作,以改变协会现有人员年龄、知识等结构不合理的状况。

(三)完善行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有为才有位,有位更有为”。协会工作要在会员单位心目中有一定的位置,必须要有作为。这就要求银行业协会完善服务功能,改善服务手段,找准服务内容,充分发挥

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当前,应将《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为协会定位的“自律、维权、协调和服务”职能具体化,为会员单位做好下列服务工作:

(1)开展行业和地区经济金融、银行业发展的调查研究,反映行业诉求,提出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的政策和立法建议。

(2)开展宏观、微观行业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办好刊物、网站,开展咨询服务,组织行业新产品展示推介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引导银行业健

康有序发展和管理。(3)做好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

协调行业争议,维护行业公平。

(4)做好行业维权,开展行业联合制裁逃

废银行债务行为活动,做好银行业内部通报不良中介损害银行利益和大额

欠贷欠息客户信息工作,收集反映银行业依法维权的情况和问题,维护会

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共同利益的实现。

(5)加强行业人才培养,组织行

业人才技术培训和规范交流,限制严重违法违观人员的业内流动;
组织国

内外学术交流和学习考察活动,借鉴和吸纳境内外银行业先进管理技术和

方法;
配合做好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培训教育和考试工作,引导银行从

业人员积极向上和勤奋好学。

联系电话 :159******** 邮寄地址 :綦江县石角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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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展一点看法和建议篇2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保证合同示范文本

银团贷款保证合同

一、定义及解释

1.1.定义

1.2.解释规则

二、主债权及保证范围

2.1.主债权种类、金额及期限

2.2.本合同的保证范围

三、保证方式

四、保证期间

五、保证人的陈述和保证

六、保证责任

七、保证人的其他义务

八、合同条款的独立性

九、贷款合同变更

十、违约责任

十一、通知

11.1.书面通知

11.2.地址

11.3.送达

11.4.语言

十二、保密义务

12.1 保密范围

12.2 其他披露范围

十三、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3.1 适用法律

13.2 争议解决

十四、 其他事项

14.1 合同未尽事宜的处理

14.2 应付款项的划收

14.3. 保证人信息的使用

14.4 公告催收

14.5 贷款人记录的证据效力

14.6 权利保留

14.7 借款人解散或破产

14.8 保证人解散或破产

14.9 通知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

十五、 合同的生效

签字页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下列各方在        订立:

一、        ,作为保证人(“保证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        

二、         ,作为牵头行(“牵头行”)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        

经办行:        

经办行注册地址:                

经办行负责人:        

三、        ,作为代理行(“代理行”)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        

经办行:                

经办行注册地址:                

经办行负责人:                

四、 下列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贷款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        

经办行:        

经办行注册地址:                

经办行负责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        

经办行:        

经办行注册地址:                

经办行负责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        

经办行:        

经办行注册地址:                

经办行负责人:        

鉴于:

(1)牵头行、代理行、各贷款人与借款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银团贷款合同》(包括此后不时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的文件,下称“贷款合同”),各贷款人同意根据贷款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资金用于贷款合同规定之用途;
作为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贷款资金的[先决条件/后续条件]之一,保证人应与[贷款人/银团成员行]签署本合同。

(2) 保证人已同意,为[贷款人/银团成员行]之利益,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为借款人在融资文件项下的付款义务提供保证担保。

各方经友好及平等协商,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立约如下,以昭信守。

一、 定义及解释

1.1. 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合同中使用的但未定义的加下划线的词语具有贷款合同所约定的含义。在本合同中,下列加下划线的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借款人]        

1.2. 解释规则

在本合同中:

1. 本合同条款的目录及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可予以忽略。

2. “资产”应当理解为包括所有目前和将来的、有形或无形的资产、财产、收入、收益、应收账款以及任何资产中的各种权益。

3. “人”应当理解为包括任何自然人、公司、合伙、独资企业或任何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任何其他法律实体。

4. 一个“月”指开始于一个公历月的一天,结束于下一个公历月中对应之日的一段期间,但是,下一个公历月中没有该对应之日时,该期间应当结束于下一个公历月的最后一日。

5. 任何人的“停业”、“解散”、“清算”、“破产”、“重整”、“和解”或“整顿”应当理解为包括依照该人成立地的或业务经营地的法律进行的任何相同或类似的法律程序,“进入”该等法律程序包括该人通过决议或任何人申请开始该等法律程序。

6. 本合同的一方或者任何其他人,包括其法律上的继承人和许可的受让人。

7. 本合同、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件应当理解为包括其本身,以及符合其条款约定而对该等文件不时做出的任何修订、修改、替代或补充。

8. 除上述解释规则外,贷款合同第    条所规定的各项解释的规则须(变通地)适用于并被视为并入本合同中。

二、 主债权及保证范围

2.1. 主债权种类、金额及期限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各贷款人依据贷款合同承诺发放的金额不超过        的贷款资金,以及借款人在有关融资文件项下应付各银团成员行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主债权的履行期限依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之约定。

2.2. 本合同的保证范围

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贷款资金的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或]

贷款合同项下本金[请插入金额](金额大写        )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三、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期间

1.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根据融资文件约定,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上述保证期间规定并不互相排斥,而是补充适用。

五、 保证人的陈述和保证

1.保证人清楚地知悉银团成员行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2.保证人确认其对借款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相关融资文件的主体资格和权限已经充分了解。

3.保证人已阅读本合同及融资文件所有条款。应保证人要求,[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已经就本合同及融资文件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保证人对本合同及融资文件条款的含义的理解与各[贷款人/银团成员行]一致,并且保证人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4.保证人向[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其依照其注册地的法律法规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有完全的权利和能力订立本合同、行使其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和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义务;

(2)其合法拥有资产并合法开展目前经营的业务;

(3)其有权签署、履行和送达,并已采取所有合理公司行动以授权签署、履行和送达本合同;

(4)其为签署、履行和送达本合同,已经或者将在适当的时候合法有效地获得所需的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或登记(如适用)及其它任何必需的文件;

(5)其向[贷款人/银团成员行]提供的最新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并且自最近的报告日以来,其财务状况未出现恶化的迹象;

(6)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及拟计划的交易,并未并将不会与下述相冲突:

(a)适用于其的任何司法管辖地内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

(b)保证人的章程和/或其他现行有效的公司组织性文件及其他公司治理文件;
或者

(c)任何对保证人或对其任何资产有任何约束力的任何文件或协议。

(7)其无正在法院、仲裁机构或其它部门进行的,且并不知晓将要向该等机构提出的,并且若导致对其不利结果,可能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司法或行政机关的执行程序或类似性质的其他程序;

(8)保证人将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放弃其或其资产在任何司法管辖地内享有的或可能享有的任何豁免权;

(9)保证人向[贷款人/银团成员行]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并且没有遗漏具有或可能具有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信息;

(10)[保证人已经按照相关法律的要求报送年度报告,并且保证人并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

(11)除非已向[贷款人/银团成员行]披露并已经为[贷款人/银团成员行]所接受,第五条(保证人的陈述和保证)中的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的签署日做出,并在保证人承担本合同下的义务存续期间内持续有效,并就届时存在的事实及情况由保证人在前述有效期间内每日重复做出。

六、 保证责任

1.如果融资文件项下债务到期或者[贷款人/银团成员行]根据融资文件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借款人违反融资文件的其他约定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保证责任。

2.不论[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对融资文件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贷款人/银团成员行]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融资文件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借款人自己所提供,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3.如果保证人只对融资文件项下的部分债务(无论系采确定金额或固定比例之方式)提供保证,则保证人同意,即使因借款人清偿、[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保证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前述保证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4. 如果保证人只为融资文件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则保证人承诺,其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时,不应使[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融资文件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保证人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具体而言,在[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1)保证人同意不向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或借款人的其他债务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
如因任何原因,保证人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转付给代理行,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尚未获偿的债权;

(2)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保证人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尚未获偿的债权;

(3)若借款人或其他担保人为保证人提供了反担保,则保证人不得执行其在反担保项下权利,若由于任何原因反担保得以执行,保证人基于上述反担保执行而获得的款项应转付给代理行,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尚未获偿的债权;

(4)在借款人、其他担保人或借款人的其他债务人出现破产的情形下,保证人同意不向借款人、其他担保人或借款人的其他债务人或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提出任何可能导致[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利益受到损害的主张,并不接受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清偿;
如因任何原因,保证人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转付给代理行,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尚未获偿的债权。

5.保证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贷款人/银团成员行]根据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借款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保证人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如果除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外,借款人对[贷款人/银团成员行]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贷款人/银团成员行]有权划收借款人在        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贷款人/银团成员行]的上述选择而受到任何影响。

七、保证人的其他义务

1.保证人应对借款人借款使用情况(包括用途)进行监督,并接受[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对保证人资金、财产和经营状况的监督;
未经[贷款人/银团成员行]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所涉金额超出    万元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或其他方式)。

2.保证人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保证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并按照[贷款人/银团成员行]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融资文件的履行提供[贷款人/银团成员行]认可的新担保。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人/银团成员行]有权宣布融资文件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借款人还款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借款人未按融资文件履行到期义务或履行融资文件项下的任何义务的;

(2)借款人或保证人依法被宣告解散、撤销、破产、兼并、涉诉或自行解散的;

(3)借款人或保证人的重要财产被施以强制措施的;

(4)借款人或保证人违背所作声明与承诺,或不履行本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5)借款人或保证人作出其他侵犯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影响[贷款人/银团成员行]按期足额收回债权的;

(6)出现使[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4.保证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或在财务、人事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提前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并将有关资料报[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备案。

5.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行约定,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保证人承担。

6. 保证人应根据各[贷款人/银团成员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有效性。

7. 对各[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发出的催收函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催收文件,保证人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后立即寄出回执。并在各[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向其发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后    个营业日内,将通知中所要求支付的金额付到[代理行]指定的账户中。

8. 在本合同项下,保证人应当全额支付保证范围内所有债务,不得提出抵销的主张,但事先经过[贷款人/银团成员行]书面同意的除外。

八、合同条款的独立性

本合同中的各条款在效力上相互独立。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全部或部分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或损害本合同其余各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本合同的条款在任何适用法律下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或损害该条款在任何其他适用的法律下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

九、融资文件变更

1.如果[贷款人/银团成员行]与借款人协议变更融资文件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还款方式、贷款账号、还款账号、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除展期、提高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之规定调整的除外)或增加贷款金额外,保证人同意对变更后的融资文件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贷款人/银团成员行]与借款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提高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之规定调整的除外)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则除非保证人表示同意,保证人仅按照原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1)[贷款人/银团成员行]或借款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2)[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融资文件项下的义务。

4.融资文件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保证人仍按照本合同对[贷款人/银团成员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十、违约责任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其在本合同第五条(保证人的陈述和保证)中的任何陈述和保证被证明是不正确或具有误导性,并因此给[贷款人/银团成员行]造成经济损失的,保证人应予赔偿。

2.因保证人造成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该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各[贷款人/银团成员行]的损失。

3.保证人根据本条承担违约责任的并不排除其根据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4.保证人确认,一旦保证人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事项,保证人将向各[贷款人/银团成员行]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各[贷款人/银团成员行]的全部损失,包括各[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在有关融资文件项下产生的损失。

十一、通知

11.1. 书面通知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任何与本合同相关的通知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并通过传真、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至收件方,同时注明通知应当送达的部门或工作人员。

11.2. 地址

任何一方为本合同所发出的通知,或依据本合同所递交的任何文件的送达地址、传真号码及电子邮件地址(和通知应当送达的部门或工作人员)应与下述名称一致,或在不少于    个营业日前通知他方的其他地址等相关信息。

对于保证人-        :

姓名:        

职位:        

部门: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对于牵头行-        :

姓名:        

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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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代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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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贷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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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送达

1. 任何通知或依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由一方向其他方发出的文件在下述情形下有效:

(1) 如果系以传真方式发出,需以可阅读的形式被收悉;

(2) 如果采用信函方式,则为将该信函寄送至上述通知地址或在装入写有上述通知地址的已付足额邮资的信封中投递到邮局    个营业日之后;

(3)如果上述地址明确指示应送达至该部门或工作人员的,则应送达至该部门或工作人员;

(4)如果系以电子邮件传送,在按照正确邮件地址发出后的第    个营业日    (北京时间)被视为收悉。

2.除本条前款约定的情形外,应向[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做出或投递的其他文件只有在[贷款人/银团成员行]收到之后才被视为有效,并且应清楚标明由在上述[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处签字的部门或工作人员(或者[贷款人/银团成员行]为此目的指定的其它部门或工作人员)收讫。

3.任何按照本条作出或交付的通讯或文件如在收件之日收件所在地        之后收到,则视为在下一个营业日生效。

4.本合同任何一方确认各方在本条所列的联系方式为本合同项下争议所涉诉讼或者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并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11.4. 语言

1.任何依据本合同作出或与本合同相关的通知必须使用中文。

2.任何依据本合同作出或与本合同相关的其它文件必须

(1)使用中文;
或者

(2)如未使用中文,必须附有经认证的中文译本。在此情形下,除非该文件具有法定优先效力,否则中文译本具有优先效力。

十二、保密义务

12.1 保密范围

本合同各方应当对其他方或代表其他方按照本合同向其提供的任何注明为保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是,该方有权进行以下任何一项披露:

1.披露已为公众所知的该等信息(不包括由于该[贷款人/银团成员行]违反本条而使公众所知的该等信息);

2.在任何诉讼或仲裁中披露该等信息;

3.依照任何法律法规并在法律法规要求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

4.依照其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规则披露该等信息;

5.向任何政府、金融、税务或其他行政机关并在该等行政机关要求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

6.向其董事、管理人员、员工或专业顾问(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审计师等)披露该等信息,前提是被披露方已经向该[贷款人/银团成员行]承诺遵守本合同第十二条(保密)的保密义务;

7.在本合同第12.2条(其他披露范围)允许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

8.各银团成员行在贷款债权证券化交易中向相关评级机构披露;
及/或

9.经保密信息提供方同意后披露该等信息。

12.2 其他披露范围

任何[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可以向可能或已经与该[贷款人/银团成员行]订立关于融资文件项下的任何转让、间接分贷的协议的任何人披露:

1.本合同的复印件;

2.该[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已经获得关于借款人、本合同及或/本合同项下交易相关的任何信息;

3.但是,被披露方必须在收到任何该等信息之前,向该[贷款人/银团成员行]承诺遵守本合同第十二条(保密)的保密义务。

十三、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3.1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照该等法律解释。

13.2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所有当事方应当争取在收到任何其他当事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后    日内友好协商解决。在该期限内协商不成的,任一当事方有权选择以下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将该争议提交        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十四、 其他事项

14.1合同未尽事宜的处理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根据本合同所担保的融资文件的有关条款予以解释或处理。如融资文件中没有约定的,由保证人和各[贷款人/银团成员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处理。

14.2 应付款项的划收

1. 对于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贷款人/银团成员行]有权从保证人在        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保证人;

2. 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保证人有义务协助[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办理,汇率风险由保证人承担。

14.3 保证人信息的使用

1. 保证人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银团成员行在不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采集要求,有权将有关保证人与银团成员行签署的全部合同/协议/承诺的信息,包括与上述全部合同/协议/承诺的履约信息的相关情况,以及保证人提供的企业基本信息及其他信息,提供给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具有查询资格的单位查询和使用;
同时,银团成员行亦有权查询和使用已经录入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有关保证人的信贷信息。该授权事项覆盖本合同签署前后银团成员行对本合同项下业务进行必要管理的各个环节,有效期随本合同实际终止而失效。

2. 保证人并同意,[贷款人/银团成员行]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保证人信息。

14.4 公告催收

对保证人的违约情形,[贷款人/银团成员行]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14.5 贷款人记录的证据效力

1.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贷款人/银团成员行]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制作或保留的借款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融资文件项下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

2. 保证人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14.6 权利保留

1. [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对保证人承担义务和责任;

2. 如果[贷款人/银团成员行]不行使或延缓行使融资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融资文件项下的任何救济,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贷款人/银团成员行]若减免融资文件项下债务,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相应减免。

14.7 借款人解散或破产

1. 保证人知道借款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银团成员行]申报债权,同时自己应及时参加解散或破产程序,预先行使追偿权;

2. 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但未能及时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其损失由保证人自行承担;

3. 尽管有本条第六款第二项的约定,在借款人破产程序中,如果[贷款人/银团成员行]与借款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同意重整计划,本合同项下[贷款人/银团成员行]的权利不因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受到损害,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予以减免。保证人不得以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对抗[贷款人/银团成员行]的权利主张。[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在和解协议、重整计划中对借款人作出让步而未能获得清偿的债权部分,仍有权要求保证人继续予以清偿。

14.8. 保证人解散或破产

保证人发生解散或破产的,即使[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在融资文件项下债权尚未到期,[贷款人/银团成员行]也有权参加保证人清算或破产程序,申报权利。

14.9. 通知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

保证人的通知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保证人自行承担。

十五、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第二条保证范围下的所有债务得以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清偿之日终止。

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保证人、牵头行、代理行、各[贷款人/银团成员行]各执一份;
本合同副本    份,所有该等副本文本上的签字应当被视为签署在一份单独的合同上。

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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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展一点看法和建议篇3

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
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名单
一、中国银行业协会最佳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中国银行
二、中国银行业法律工作杰出领导奖
张燕玲
三、中国银行业法律工作突出贡献奖
国家开发银行
武靖人
中国工商银行刘湘玲中国农业银行王醒春中国银行王琪中国建设银行严斌交通银行张成龙华夏银行张国伟招商银行周宋良上海银行郭伟中国民生银行陈珺北京银行宋国锋渣打银行黄超伟中国银行业协会初本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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