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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发布时间:2022-06-23 19:15:07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度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完整文档)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5篇

第1篇: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一、编制依据

《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二、管理机构

1、公建中心:作为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在中心统一领导下设立项目工作小组,协助工程项目的立项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协同业主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投资、进度进行控制,严格合同管理。

2、业主单位:项目的实际受益者。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报批前的立项申请,办理各规划设计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立业主项目代表机构参与项目部分采购、实施以及验收等。授权1名以上的常驻代表负责与代建人联系,协调关系。

3、工程联席会议:项目实施过程由代建方主持,项目各参与方参加的定期工程联席会议制度。对项目质量、投资、进度、安全和合同协调、共同管理。

三、项目前期管理

1、审批阶段管理:明确本项目所需办理的相关手续,制定手续办理流程图,落实相关手续办理责任人。

2、施工图设计阶段管理:严格执行概算限额设计原则。施工图必须经业主主管单位、业主以及公建中心三方认真讨论后才能进入施工图审查阶段。

3、采购管理:纳入项目总投资的招标内容必须根据镇海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表》制定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落实采购责任单位、采购时间、进场时间和采购额度计划。

四、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1、质量控制

1) 认真审核施工和监理制定的实现质量目标的措施和方法,对施工和监理制定的文本找出切入点,做到既不影响施工又能随时介入。对关键工序、关键材料提出质量控制点,建立检查台帐。

2)对属于质量控制点范围的关键工序,必须经过工程联席会议成员3人以上验收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参加验收人员并及时在保证资料上签字。对于属于质量控制点范围内的关键材料,施工单位必须先填报《材料(设备)选定表》,提供不少于2种的品牌并注明厂家、规格型号以及使用案例等详细情况,经工程联席会议确定通过才能进场。进场后,经监理验收,代建和业主抽检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建立检查台帐作为结算依据;

3)定期根据“PDCA”过程偏差控制原则对施工单位的材料投入、工序和阶段性成果与合同所界定的工作范围进行比较;
根据确定的质量标准、施工图及设计总说明与实际工作成品和半成品进行比较;
根据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工序与实际工序进行比较;
运用抽查、巡查、普查等手段对整个作业过程进行跟踪,以此确保工程的工作过程质量。

2、进度控制

1)项目分解,设立“里程碑”形象进度目标。将项目按主体、设备、竣工、家具和交付使用等形象进度合理分解,确定时间目标;

2)动态控制,及时纠偏。因工程不确定因素很多,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检查调整进度偏差,必要时采取合同措施、经济措施等手段;

3) 建立良好的项目各参与方之间的沟通管理制度。集思广益,多方位了解项目实施中的问题,有预见性的解决影响进度控制的不确定因素。

3、投资控制

1)代建方与业主单位共同对投资控制组成监管体系,通过审查工程量与合同对项目中期支付进行合理支付。及时通报投资偏差情况以便做出合理调整。

2)加强对项目参与方的监管力度,只有通过了质量监理环节的合格工程量才能被计量。同时支付证书必须由具有相应证书的监理工程师以及总监签字才能予以支付;

3)变更由谁提出由谁负责填写《工程变更申请审批表》并附其附件,经总监审核后呈工程联席会议形成评审意见,随后进入流程;

4)竣工结算书先以代建、业主、监理和施工联合会审形式进行初步审查,然后以委托审计形式通过最终审核。

4、安全控制

1)管施工必须管安全,一切与施工生产有关的机构、人员都必须参与安全管理并承担安全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联席会议机制,适时召开由代建、业主、监理和施工各方的安全生产协调会议;

2)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的方针。在施工生产活动中,针对生产特点,生产因素采取管理措施,有效地控制不安全因素,把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3)安全管理涉及从开工到施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过程,涉及全部生产时间和一切变化着的生产因素。必须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动态安全管理。  

第2篇: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城市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

政府投融资城市工程项目代建制是由建设方委托有资质的专门管理机构,实行专业化、社会化管理,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工作,按建设计划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使用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将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通过建设工程的专业化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政府投资效益。从全国各地近年来的试行情况看,采用项目代建制能有效降低工程造价和管理费用,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缩短工期,增加项目实施情况的透明度,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由于代建制还处于试点和摸索阶段,相关规定和制度还不完善,有些属于政策制度层面,有些属于操作和技术层面,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一、代建管理费构成  项目代建管理费是项目投资方依据代建合同支付给代建单位实施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费用。代建费应包括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建设准备、实施、验收及保修阶段发生的成本、应缴的税费和合理的利润。一般包括人员工资、“五险一金”、?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业务招待费、竣工验收费、财务费、其他管理性质开支、应缴税费、利润等。  显然,就代建费构成看应高于建设单位管理费。  

二、代建管理费计取现状  代建管理费的计价方式可采用总价、人月费单价、固定费率等方式,目前各地代建管理费计价方式和取费标准存在差异,但大多采用概算×固定费率的方式,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和低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费率水平计取,通常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  代建单位提供的是专业化的技术与管理服务,代建管理含有技术与管理创新,代建费包括代建单位必须支出的工资、税金、合理利润等,不应简单等同于原来的建设管理费用。代建管理费从性质上说属于咨询服务收费,但无论是与监理费相比,还是与设计费相比,代建费取费标准偏低。由于代建费取费标准偏低而且相关法规中没有明确代建费取费下限,导致了竞争上的无序,损伤了代建单位的积极性,不利于吸引优秀企业参与代建,不利于代建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确定代建管理费合理标准须考虑的要素  

1、项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类型性质、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影响条件、实施周期、投资来源、征地拆迁等因素确定合理的代建费取费标准。技术复杂、影响因素多、实施周期长、管理难度大、风险高的代建项目,代建费费率应高一些。对于投资规模小的工程,代建费费率应适当提高以保证按总投资概算计取的代建费不会过低。比如《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中规定,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下项目,代建费为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
总投资超过2亿元项目的代建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2%计算,超出2亿元部分按1.5%计算。 

2、项目代建工作内容。区分不同委托代建阶段如前期工作代建、建设实施代建、项目全过程代建管理,确定相应代建费取费标准。《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中规定,前期代建费与实施阶段代建费比例最高可取3︰7。  

3、项目外部建设环境。主要考虑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等对项目代建的影响范围及程度。 

4、项目代建的目标要求。即工程项目明确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以及与项目代建相关联的各项要求。  

5、代建单位实力水平。主要包括资质、信誉、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代建业绩、管理规划等。 

四、几点看法  

1、现阶段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工资水平、物价水平地区差异较大,不同行业的利润水平也有差异,不宜统一限定代建费取费不能超出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国家可以设定一个浮动范围,允许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代建费费率,不同行业地区、不同类别、复杂程度的工程实施不同的调整系数。近几年,我国国民经济年均增长率都在10%左右,代建费标准应与经济发展保持同步,才能为代建单位吸引人才、实现自我提升、技术进步、发展壮大创造有利条件。  

2、目前业内大都认为代建费取费标准偏低,与代建单位承担的风险责任不对称,“责、权、利”不均衡。因此,建议提高代建费的取费标准,改变目前简单以建设单位管理费为代建费取费上限的做法,给予代建单位适度合理利润空间,真正让代建单位的收入与所承担的责任及付出匹配起来,充分发挥和保护代建单位积极性。建议代建费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的2—4%计取,具体额度应当根据代建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并统筹考虑各种因素确定。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下项目,代建费可取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3%—4%;
总投资超过2亿元项目的代建费分段累进计算,超出2亿元部分可按2%—3%计算。  

3、项目代建制可以使工程建设和管理更加专业化,项目组织管理更加规范化,在明确各方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代建单位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管理水平、团队素质、专业能力等方面,要求代建单位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协调能力,拥有和代建项目建设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因此代建费高低不能作为选择考量代建单位的主要指标。代建费偏低不仅不利于吸引高素质人才参与代建项目管理,不利于提高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水平和代建项目的投资效益,更不利于项目代建制的推广发展。

第3篇: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城市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

政府投融资城市工程项目代建制是由建设方委托有资质的专门管理机构,实行专业化、社会化管理,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工作,按建设计划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使用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将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通过建设工程的专业化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政府投资效益。从全国各地近年来的试行情况看,采用项目代建制能有效降低工程造价和管理费用,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缩短工期,增加项目实施情况的透明度,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由于代建制还处于试点和摸索阶段,相关规定和制度还不完善,有些属于政策制度层面,有些属于操作和技术层面,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一、代建管理费构成  项目代建管理费是项目投资方依据代建合同支付给代建单位实施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费用。代建费应包括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建设准备、实施、验收及保修阶段发生的成本、应缴的税费和合理的利润。一般包括人员工资、“五险一金”、 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业务招待费、竣工验收费、财务费、其他管理性质开支、应缴税费、利润等。  显然,就代建费构成看应高于建设单位管理费。  

二、代建管理费计取现状  代建管理费的计价方式可采用总价、人月费单价、固定费率等方式,目前各地代建管理费计价方式和取费标准存在差异,但大多采用概算×固定费率的方式,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和低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费率水平计取,通常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  代建单位提供的是专业化的技术与管理服务,代建管理含有技术与管理创新,代建费包括代建单位必须支出的工资、税金、合理利润等,不应简单等同于原来的建设管理费用。代建管理费从性质上说属于咨询服务收费,但无论是与监理费相比,还是与设计费相比,代建费取费标准偏低。由于代建费取费标准偏低而且相关法规中没有明确代建费取费下限,导致了竞争上的无序,损伤了代建单位的积极性,不利于吸引优秀企业参与代建,不利于代建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确定代建管理费合理标准须考虑的要素  

1、项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类型性质、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影响条件、实施周期、投资来源、征地拆迁等因素确定合理的代建费取费标准。技术复杂、影响因素多、实施周期长、管理难度大、风险高的代建项目,代建费费率应高一些。对于投资规模小的工程,代建费费率应适当提高以保证按总投资概算计取的代建费不会过低。比如《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中规定,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下项目,代建费为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
总投资超过2亿元项目的代建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2%计算,超出2亿元部分按1.5%计算。 

2、项目代建工作内容。区分不同委托代建阶段如前期工作代建、建设实施代建、项目全过程代建管理,确定相应代建费取费标准。《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中规定,前期代建费与实施阶段代建费比例最高可取3︰7。  

3、项目外部建设环境。主要考虑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等对项目代建的影响范围及程度。 

4、项目代建的目标要求。即工程项目明确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以及与项目代建相关联的各项要求。  

5、代建单位实力水平。主要包括资质、信誉、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代建业绩、管理规划等。 

四、几点看法  

1、现阶段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工资水平、物价水平地区差异较大,不同行业的利润水平也有差异,不宜统一限定代建费取费不能超出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国家可以设定一个浮动范围,允许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代建费费率,不同行业地区、不同类别、复杂程度的工程实施不同的调整系数。近几年,我国国民经济年均增长率都在10%左右,代建费标准应与经济发展保持同步,才能为代建单位吸引人才、实现自我提升、技术进步、发展壮大创造有利条件。  

2、目前业内大都认为代建费取费标准偏低,与代建单位承担的风险责任不对称,“责、权、利”不均衡。因此,建议提高代建费的取费标准,改变目前简单以建设单位管理费为代建费取费上限的做法,给予代建单位适度合理利润空间,真正让代建单位的收入与所承担的责任及付出匹配起来,充分发挥和保护代建单位积极性。建议代建费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的2—4%计取,具体额度应当根据代建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并统筹考虑各种因素确定。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下项目,代建费可取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3%—4%;
总投资超过2亿元项目的代建费分段累进计算,超出2亿元部分可按2%—3%计算。  

3、项目代建制可以使工程建设和管理更加专业化,项目组织管理更加规范化,在明确各方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代建单位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管理水平、团队素质、专业能力等方面,要求代建单位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协调能力,拥有和代建项目建设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因此代建费高低不能作为选择考量代建单位的主要指标。代建费偏低不仅不利于吸引高素质人才参与代建项目管理,不利于提高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水平和代建项目的投资效益,更不利于项目代建制的推广发展。

第4篇: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集团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集团投资并经集团总部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抢险抢修工程)。

第3条 凡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各单位应报集团审批,确定是否实行代建以及代建方式等。

第4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第二章 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的工作职责

第5条 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1)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向代建人核拨工程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

(2)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土地等前期事项;

(3)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要求,确定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4)协助代建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参与评审工程设计方案、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参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五)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负责审查代建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的合同;

(6)督促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七)负责审查工程结算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办理土地证、立项可研批复(或项目核准)、规划手续、环保、消防、园林、施工等前期手续;

(2)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

(3)负责代建项目各类施工、设计、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生产、工程进度的管理;

(五)负责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及支付管理,处理工程索赔等;
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六)负责组织中间验收、总体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3章 代建项目的管理

第7条 代建项目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方式。

全过程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单位从项目建议书和资金筹措开始,经可研、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时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单位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经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时结束,实行建设实施阶段的工程项目管理。

第8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工作范围、代建形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奖罚办法等。

第9条 代建单位应按月向建设单位报送《代建工作管理月报》,内容包括: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10条 代建项目工程结算。自项目总体竣工或单项竣工验收后,代建单位应组织办理工程结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11条 代建项目财务决算。代建项目工程结算办理完毕后,代建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12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向代建单位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第13条 代建项目账户的设置。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14条 代建单位应依据资金使用计划、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支付各项工程款。

第15条 集团总部及建设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全过程审查审计。

第5章 代建管理费

第16条 代建管理费列入工程成本,一般为项目概算总投资或代建合同标的额的3-5%,具体比例根据工程大小,难易程度等情况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代建管理费由代建单位分期预提,待项目完成后根据竣工财务决算情况对代建管理费进行结算。

第6章 奖惩规定

第17条 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按省、市有关规定及集团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终止《项目代建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18条 集团应加强代建项目的监审工作,代建单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19条 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质量等问题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20条 项目如期建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核准后,如工程决算比经批准的预算有余,建设单位按节余资金的20%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在项目不可预见费中列支。

第21条 为鼓励多建精品工程、样板工程,对获得省优(含)以上工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给与代建单位一定金额的奖励,具体有双方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5篇: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6年1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委托建设行为的监管,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管理咨询的服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在工程建设期间作为委托人,负责提供建设条件和外部环境,在项目建成后实施运营管理。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职责。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建单位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综合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且从事过与工程项目管理相关的建设工程,有同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业绩;

(二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同类或相近项目的管理业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上一年度中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及工程业绩等达不到已有资质规定标准的。(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的代建单位,应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已完成的项目管理业绩等,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章代建的委托
第七条业主单位可以通过依法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政府投资项目选择代建单位,应当从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的代建单位中,依法通过招标选择。
第八条代建单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项目中承担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与业主单位不得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第四章项目代建的实施


第九条本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行合同备案制度。建设工程项目采用代建方式实施的,业主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依法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并在签定合同15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项目代建可以实行全过程代建或分项委托,具体内容由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委托范围内,代建单位独立开展勘察、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采购的招标工作,实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管理,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项目代建的主体不得再委托。
第十二条业主单位可以要求代建单位提供履约担保或工程保险,其具体金额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代建费和支付方式由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双方通过协商自行约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费用标准和拨付方式应当执行财政部和我市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可以由业主单位直接向工程建设相关用款单位支付,或委托代建单位代为支付。
政府投资项目应采用财政集中支付方式向承包单位或用款单位支付。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代建项目建设完工后,应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业主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双方结清代建费用。实行分项委托的,代建单位应当自该分项业务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合同约定与业主单位结清代建费用,办理移交手续。
项目保修期内的维修工作应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项目筹划、建设等各环节的档案。在向业主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业主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十七条对于项目代建过程中出现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由代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实行分项代建的项目,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对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划分和明确,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业主单位和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业主单位或代建单位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可以中止合同,并依法要求赔偿。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或者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实施履约担保的,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中补偿;
未实行履约担保或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从项目代建管理费中相应扣除;
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第十九条对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查、评审、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约、违规、违法行为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可依据情况进行警告、暂停资金拨付、暂停合同执行,直至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要求进行合同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受理代建单位的各项审批申请。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近三年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活动。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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