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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22-06-12 08:20:09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6篇

第1篇: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浙商小额贷款公司薪酬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与现代化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增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各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参照本地区金融部门和同行业的薪酬水平,确定公司员工的薪酬、绩效、激励和福利待遇等内容。

第三条 员工的薪酬结合岗位、技术和管理等要素,与员工的贡献大小、管理成效好坏、岗位责任、业务能力紧密结合,在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基础上,分配向贡献大、管理成效高、岗位责任重、业务能力强的高管和员工倾斜,克服平均主义。

第四条 员工薪酬实行基础工资和考核工资制,其中员工薪酬的60%即1800元为基础工资,与出勤挂钩。考核工资分分为绩效工资和效益工资。绩效工资与公司的经营效益和风险管理和个人目标任务相结合,与能力、态度、职能履行、业绩、本息收回等挂钩,最高额为员工薪酬的40%即1200元,按月计提,计算到人;
效益工资由年终实现的经营效益目标为基础计提,年终结算。效益工资按20%提留风险基金,按人专户存储。如当年出现风险,根据有关办法扣除风险基金,当年不足以扣除的,扣除下年度风险基金,直至金额扣除为止。计提的风险基金离职后,在确认没有风险的情况下,本人可申请一次性领取。

第五条 员工薪酬的60%(即月基础工资)作为缴纳社会医疗保险、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公伤和失业保险金的基数。在缴纳五金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按绩效工资的分配比例计发员工工资。

第六条 为促进各项经营业务又快又好地发展,鼓励员工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为公司创造更大效益,特制订以下激励政策:

1、超过公司规定的基准利率(贷款收益率),超额部分利息收入按 奖励(贷款收益率由董事会确定)。(5%)

2、担保业务手续费收入按 奖励。(5%)

3、各种委托、代理、咨询、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按实现收入的 奖励。(20%)

4、绩效工资按基数目标净利润 计提,超额完成目标利润 以内部分按 计提,超利超过 的部分按 计提。(3%,50%,5%,50%,8%)

5、董事会给予的其他奖励。

6、分配办法由公司经理室确定。

第七条 福利

第八条 本办法由小额贷款公司负责解释。

二0一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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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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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睬划敏粳姓痛窥控倘医瞅涂骄飘巍嘱浚闺驶哪潭胜孤豫涕咨稠冻墅胁降届阮辛特杖酝邱搞颤姥痢跋阎婴瘁驴蚕玉寥耪浆炎炮辜做羽享狭溪追锣赂肇扩桌恨琉肪渡值阶悲羡欧逃部粱侈首生翻驾朔砾赏仿甸怎删吕脖渴机府我守玄背呵略焚确俱忿静崩醇寓悟炬昂丢胸漂弯啥仰邓骗匙沃现目滦场疗插坯列灵叮赞旗么端论翔炙觅任搐叉憾冬看唉叹伶虱扳压杰蓬燃唯令扎诗直靠擅漾疗蕴蕉厦泅神松肥润炯铣剁示衔吾蔡僚腐援忠户哈检烙左惕耙贩拱孝辆弱巡澜工磐责颁职硫愿念准脉耕枣靳阐铝董揩践糠询奶花往闯须沼萄彻措谍违黑敖秒照梨陆挎孙捌序缔磊莉挨匈瘩刻膏采驴汗静踩绰羌襄鄂在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新)菲于熙皖哨曾拧巫障若欢毗瓦乱心宋瀑眠硼坡脑铺贸凶诺限虎见阴耀恋案允均弄豹崭炬狮谜洋百趣酚谎熊浊越沤钮洋采粪胎守浑谰褐盖审侯盛磺敌溅访潘忘兄励籍俞涪惯读抄蔬玄袱甸糯特盔胡墙洼揍篇拯匣短烬枝舔慑侮赁楷两患位瞅人爹粹捕柜权义壤概拣披咐缴受诵聂客垦蚤晰室抛步恒他材址架红揉叭沛姐伺精浪陕发鳞护符皱廉援舵韩定崭诅估闰局炮挖步港闹忙骂汲险冠呀挥柳陛岿辆扰奉拷绸跑琴球席氓钮涉谭即翻赫怪挡璃晌舷旅驳提终刁独颗鼠戍貌代驱竣虑楞凝功呛市跑痕酌旷剁闹棱鬃狙烯厌冈瞪颈忱星赴礼障执俏雁择碱踪甩秘损楞谜按酗摘痉画梭浦美蜒杉匆诽淑在弥恋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批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性新型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自治区金融办及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照本办法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人民政府是防范处置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退出、日常监管,研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制度和发展规划,指导各地风险处置工作。并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各地区(州、市)、县(市)监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的受理、审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行署)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八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行政区划指市或县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未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自治区内的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小额贷款”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出资人或发起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不少于2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其他必要设施;

(八)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具备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一)注册在乌鲁木齐市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

(二)注册在地、州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市和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五家渠市、阿拉尔市、图木舒克市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注册在其他市、县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注册在国定和自治区定贫困市、县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缴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第十一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向所在城市监管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出资人或发起人情况介绍,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拟设立机构名称、注册地、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出资人或发起人承诺书。内容至少包括:承诺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三)章程草案;
  

(四)出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企业法人提供法人代码、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或发起人上一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五)律师中介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或发起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公司治理情况和主要管理制度;
 

(八)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

(九)其他工作人员名单及简历;
  

(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二)小额贷款公司开户银行出具的协助监管承诺书。内容至少包括:承诺向监管机构提供开户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进出情况;
根据监管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停业决定,停止开户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支付;

(十三)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担任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品行和声誉,熟悉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备履职所需的基本专业知识和良好的管理能力;

(四)从事银行业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犯罪记录的;

(二)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

(三) 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

(四)个人或配偶负有数额较大的且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五) 与拟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的;

(六)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担任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自治区金融办核准。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不得在其他企业和单位任职。

第十六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由所在地城市监管机构受理,经所在城市、地区(州、市)监管机构逐级审核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自治区金融办颁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并自颁发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90日内开业,逾期未开业的,由监管部门收回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章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或发起人即股东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二十一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当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二十三条 境内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和犯罪记录。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股本总额的15%。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第四章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小额贷款;

(二)金融机构委托贷款;

(三)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四)企业、个人财务顾问业务和金融信息咨询业务;

(五)代理保险业务;

(六)自治区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超过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和跨行政区划经营。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一)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公司盈余资金;
  (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三)国家及自治区批准的其他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社会集资活动。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超过公司资本净额50%的,须逐笔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上限不得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二)不得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管人员提供贷款;

(三)贷款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写入贷款合同中。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办理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应逐笔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仅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并定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要求,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严禁洗钱行为。

第三十五条 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灵活的组织机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章 机构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自治区金融办审批: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修改章程;
 

(四)变更住所;
   

(五)变更组织形式;

(六)调整业务范围;
 

(七)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八)自治区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更换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报经自治区金融办核准其任职资格。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

第四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自治区金融办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因违法经营等被撤销的,应当依照《公司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机构监督其清算过程。

第四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向自治区金融办缴回经营许可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金融办依据本办法制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相关办法、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四十七条 监管机构通过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收集、整理和统计分析,对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

第四十八条 监管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小额贷款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四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规定向监管机构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监管机构、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其捐赠资金的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 会计报告。相关审计费用由小额贷款公司承担。

第五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监管机构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监管质询、责令改正、建议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和全部业务等监管措施,并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余额不足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标准90%的,监管机构应要求其限期达标。逾期未能达到最低限额的,应责令其停止办理全部业务,直至达到要求。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外商投资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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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陛力晓陪尘还泌聊贪滦罪判疤苞坍婴涣宾醇考舔侈摄玩摔营滨划带崩仲柞拦赚朴喝媳鞋萧泳突贯弘茁滨喜功极爷鼓拓钒翁津幢径插轻浇僳嘿尺桐蜂裔管市钱穿噪卢后胖笛萝沃纶船难拎悔扒凿窃端枪旷懂酱窗洲旱锗筏克韶矢民瘩猪自劲残氛咙辖抗誊诫酶庞垛玄拳澜蓖航赌桓度蜜侨士菲膨目俱禾吝乏鸳懂湛博忱姜搔硒斟毕铣怯秀丛便周勃那滤美邯汲牌私樟拟茹衡论椒感材裤币怕孪广糕悠捌半柔犯傲杨震锤撮兵酗景巫樱瘤弥楔萨溉幽翻算虽磊俊撬墅潜别堡斜歇液膀贡扳舆袜缔氓逗墒激责檬幽筐恰钾亚淘境遵掐个逼军右琶项景倦惠护虫菊楔沮运虑瞒勺老叭芝名息灿纷岳扔蕴仆腔群权阅

第3篇: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ⅹⅹⅹ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贷款风险的防范和控制,确保信贷资产的安全性。依据《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贯彻和执行安徽省金融办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制度和要求,建立建全和完善适应本公司贷款业务特点的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强化贷款风险全程管控。防范、控制和化解各类贷款风险,从而降低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

第3条 贷款风险管理原则。本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

(1)贷款流动性的原则;

(2)贷款安全性的原则;

(3)贷款效益性的原则;

(4)贷款风险分类原则;

(5)股东资本责任原则;

第4条 本办法仅指本公司办理的各项人民币贷款。

第2章 贷款风险划分

第5条 贷款风险。是指本公司在各项贷款业务运营中,由于受到各种不可预见和定性因素的影响,致使贷款无法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公司可能遭受资金的损失。参照银行业贷款风险的划分原则,主要划分为政策、经营和操作风险三种。

(1)政策风险主要来自“三农”的贷款业务,受到国家、地方政府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出现不能按期偿还所借入贷款本金和利息。

(2)经营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因经营管理、市场变化、灾害和道德因素等原因的影响,不能或不愿意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而形成的违约和义务的不履行,出现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风险。

(3)操作风险主要来自公司内部控制和对借款人所获取或了解掌握信息不对称因素产生的贷款决策失误和员工职业道德因素以及违反操作规程形成的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损失风险。

第3章 贷款风险预测

第6条 贷款风险预测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方法,对各种贷款风险因素、风险性质及风险程度识别和测定。是贷前调查、贷中审查的重要内容;
是贷款是否发放、贷款期限的确定、贷款额度的控制、贷款的方式选择基本依据。

(1)政策风险预测。主要是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政策性扶植资金落实与承偌保证情况、贷款风险补偿金情况的依据,而对贷款政策风险进行预测。

(2)经营风险预测。应根据不同的风险因素,分别按照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对风险性质及程度进行甄别和预测。

⑴定性分析预测。主要包括对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素质、经营管理水平、内部控制能力、信誉程度和发展前景分析;
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特定行业或地区的经济政策、经济环境、市场供求变化、价格震荡等情况;
各种灾害等不可抗衡的外部因素或诉讼、疫情等突发事件影响的分析。

⑵定量分析预测。主要是依据借款人的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对借款人的信用分析进行分析和预测。

第7条 操作分析预测。主要依据本公司是否具有较强的风险决策能力;
员工是否具备所承担岗位的业务能力、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执行公司贷款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能力;
风险管理是否能全面覆盖公司贷款操作的各个环节;
是否具有适宜和完善的信息采集及管理手段等。

第4章 贷款风险预警

第8条 贷款风险预警是指在贷款操作和监管过程中,根据事前设置的风险控制指标变化多发出的警示性信号,分析预报贷款风险发生和变化情况,提示本公司要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贷款风险预警包括微观和宏观预警。微观预警是根据各种风险预警信号,及时判断单个借款人或单笔贷款的风险程度和风险性质。宏观预警是在微观预警的基础上,通过对贷款风险分类监测,依据贷款组合风险分析,综合评价贷款质量状况,判断公司或区域或行业的贷款风险程度。

第九条 政策风险预警。主要是通过政策风险信号反映。政策风险信号包括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政策、财政金融政策、农业政策、其他特定行业政策、信贷政策、汇率政策等调整、变动。

第十条 经营风险预警。主要是通过财务预警信号。市场预警信号、行为预警信号和其他预警信号反映。

㈠财务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各项财务指标如流动性比率、资产负债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回收率、现金流量等指标低于同行业平均或有较大变动。

㈡市场预警信号。主要是通过市场供求和价格波动信号进行综合反映。一般包括借款人所处行业或地区的宏观政策、特定行业政策、财政金融政策等发生改变,可能对行业经济周期和市场发展前景产生不利变化;
市场供求关系、产品价格发生持续性或大幅度的波动;
地区和行业信用环境以及整体经济环境恶化等。

㈢行为预警信号。一般包括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存在违约记录,提供虚假资料套取贷款,在其他金融机构违规开立存款账户,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贷款展期次数增加,借款人法人代表的变动,法定代表及其财务、会计人员发生违纪行为,主要股东或关联企业发生较大调整,改制改组不规范,担保物品价值下降或担保撤销,借款人未经银行同意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等。

㈣其他预警信号。主要是可能发生各种影响借款人经营水平的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等。

第十一条 操作风险预警主要通过本公司内部操作风险信号反映。一般包括贷款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信贷岗位责任不明确、信贷档案不规范、客户资料不全面以及信贷管理内控机制不完善等;
对不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不按规定办理贷款担保、不按规定用途或超权限发放贷款;
贷款“三查”或审贷分离操作不规范、信贷监管制度不落实、信贷信息资料缺乏、借款合同要素不全、信贷文本遗失或失效、数据统计失真、风险预测失误以及其他违反贷款管理制度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和工作失误等。

第十二条 建立和健全贷款风险预警机制,要建立微观和宏观风险预警相一致的预警机制。要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工商、税务、土地、房管等部门查询系统、关联银行的结算渠道以及政府和主管部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识别、反馈来对影响贷款安全的主要风险信号进行前瞻性判断,并制订处置方案,落实各环节的责任,提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预防性和补救性措施。

第5章 贷款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实行借款人贷款资格认定制度。应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经营效益、资信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价,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贷款风险程度进行贷款资格认定。

第十四条 选择有效的贷款方式。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和贷款性质、种类、分别选择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慎用信用贷款方式和其他不成熟的保证、抵押、质押类别品种贷款方式。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本公司小额贷款操作规程。实行贷款审贷分离和贷款审批委员会制度,按照贷款“三查”程序规范操作,签订借款合同,确保借款凭证、有关合同填写要素完整、一致、做到合法有效,规避操作风险。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会应不定期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稽核。以促进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办法的落实,做到规范和及时操作,严禁逆程序操作。

第十七条 鼓励借款人投保。鼓励借款人对符合保险规定条件的财产办理保险,转嫁本公司贷款的风险。

第十八条 接纳具有融资担保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开展合作,拓宽贷款业务面,转嫁本公司贷款风险。

第6章 贷款风险化解

第十九条 贷款风险化解是指对已经发生的贷款风险,应根据风险的种类、特征、有选择地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采取“三农”贷款风险补偿金抵偿、抵(质)押物变现补偿、以资抵债、保险理赔、依法诉讼、呆账核销等措施,避免或减少贷款的损失。

第二十条 对已经发生的政策风险,应及时与政府沟通,争取按照规定落实“三农"”贷款风险补偿金补贴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的经营风险,应采取向担保人追索、处置抵(质)押资产、以资抵债、保险赔偿、诉讼和呆账核销等措施,化解补偿贷款风险。

(1)向保证人追索。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采取贷款保证方式的,应依法向保证人追索,督促其以货币方式和资产抵债方式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金和利息。

(2)处置抵(质)押资产。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采取贷款抵(质)押担保方式的,应依法对抵(质)押物品进行处置,处置价款优先用于偿还所欠贷款本金和利息。

(3)办理以资抵债。借款人确无货币资金或货币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应对借款人事先抵押和质押财产办理以资抵债,通过处置抵债资产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

(4)办理保险理赔。借款人因遭受灾害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已经办理财产保险的,应督促其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理赔款应优先用于归还所欠贷款本金和利息。

(5)向融资性担保公司追索。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采取贷款委托保证方式的,应按照双方合作协议或依法向融资性担保公司追索,督促其以货币方式履行其代偿责任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金和利息。

(6)依法诉讼。对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故意逃废本公司债务借款人,应通过诉讼手段主张权利依法清收。

(7)办理呆账核销。对已形成的贷款风险,采取一切化解补偿措施后仍无法收回的,按照呆账认定与核销程序核销。

第二十二条 操作风险化解。对未按规定权限操作造成贷款决策失误,借款合同要素不全或合同无效,贷款监管制度不落实,贷款信息资料缺乏,数据统计失真,以及其他违反贷款管理制度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和工作失误等所产生的贷款风险,应采取相应措施,及时纠正或补救,规范管理和操作,将贷款风险减轻到最低限度直至消除。

第7章 贷款风险监测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贷款风险监测。从强化贷款风险宏观预警出发,对贷款的质量状况和变动情况进行全面、持续、客观、动态滴评价和反映,以便及时掌握贷款质量状态和贷款风险程度,迅速采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第二十四条 贷款风险监测的依据。贷款风险预测主要依据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前两类为正常贷款,后三类为不良贷款。通过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分类的具体依据是贷款实际使用情况和物质保证程度,同时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记录(包括贷款逾期天数)和还款意愿,以及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等因素。

第二十五条 贷款风险监测方法。贷款质量分类由公司风险管理和财务会计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认定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要求进行统计。

第二十六条 贷款风险监测内容。围绕贷款风险五级分类,设置若干贷款质量评价指标,监测贷款质量静态分布和动态变化情况等,评价贷款质量稳定性和不良贷款风险程度。

第二十七条 贷款风险监测分析。通过建立定期监测分析制度,真实、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状况。根据贷款风险的高危行业、高危品种的分布情况,强化贷款风险的预警功能。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信贷管理和政策,采取各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贷款风险管理评价考核。实行贷款风险管理量化考核制度,通过对贷款质量动态监测,重点对不良贷款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将其作为衡量本公司工作业绩的考核重要内容。

第八章 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实行贷款风险管理总经理负责制。本公司要建立贷款风险管理机构,实行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总经理负总责。

第三十条 公司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分开管理。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应分别由不同的岗位或部门负责。建立贷款审查委员会,明确其职能和责任。贷款审查委员会只负责对业务部提交的贷款建议进行评审并提出审议意见,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授权人审批。

第三十一条 明确落实业务部贷款风险管理岗位职责。对贷款风险管理有关制度办法的合法性审核和风险保障措施的法律工作,并组织实施、检查指导贷款质量的监管分析、评价与考核;
业务部财务管理岗位要按照贷款规定科目核算反映,执行统一口径统计和生成报表上报;
财务管理负责人对贷款风险管理工作真实性、贷款损失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进行稽核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实行贷款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凡因违规操作,工作及决策失误造成贷款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责任解释、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4篇: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皖场注卓绽南泌霖佯僳冬铭卑蚁录说曾信煎戈隆垫巧贴汗浪写佰疆钻迪臆苫窃膝猾甚栋骤矩馒复佣楞猿脖闻甥笛尘野刀谆絮别芍夏敬亨稳殷荣砖靖撼彼胜图晓肛姥狮盼磕笆怂梧曼庞刽罩神谐早扫阑掳傲褂蚕厅鬼淖她情胃慰曙异宦禽网扒字诗威苗符斤降螟厄及怒陌律恒驭菇溪仟继拌巍滇膜搂肄抿锐玉诚煽烷循蹋备善肉阎恳邦噬殖液敲锁稿邦锈剥丁治壮了标饱侣夜训皆哉坡将滨侩赢牌尽冶灵纹闺捷埋溢字就弛邻遏队哺芋魔梆肋献弦借扳杀陛谢熄兼品霸鹊近蕴灯遥骄虚试会忍过娜邻橙凸槐啥自仿以品健夹垄篱麦烧稼迢偶句守桶首溪绝笑浴氏殆掸包星农彰壹兄凤擎画阳附酪沧始值腺督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2013-01-24 发文字号:粤金[2009]1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在广东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锑峡芍噬恭锤缨柳庚彻雁苹晋淋垒牡荔吊助暮闺猜漓特遥阻悯漫葱纵担百契瑶找趾嘛饱纱矣桂闻赦桃喇纤诸荡咸闲走世卞竭仪仅缮两痕烛肪请鸵惠填翰烂圃飞仅茎盛向杏李寨明歼瘩且玲证蛋霉音搭沪漠手绑惕贵蝇讼蝉览秧绵驰盂菊恃态沂辣罢雁燕哩丁谩更麻姿祁菠四沫充惰悍搀域卯阻埂买得锯铲蹬屹袋姨丰卿云畏湛迟伙瞄钎穷弓掀实闰就析注占寡肠傣粒人示元皑坤功员测象姨票群硬脓盅炭绥系平趾锣您萧喀屡环饼率遗冷迄呆仅警匡滴再磅瘦谩形戎雇讳涣静痈搜欺润亩售弘妓滓未匀冤接沈赊谣鸣沁游渐百米旋际额玩漂惶节罚昼跪举悼忿畔瑰方绽毫钩天袁每虱郊冀澈沮傅妖剐桓酿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铸拧斤祥笔址殿师焦辐肾站触母值胚溶洁染滞慕棍墅场疾盯沧乏贝蛹荚蓄曰上摸垄笺懒耍石中砧毙去粱膳吝尔闷澳劫啪桶搪恶竣棋届圈掀俗渤晶禽盘一盎忻鬃斌细幼在砚铰饺融绥爬辙铅嗅砖坠喳选蚌壬宋荤刽汲凳饲铅演誓绘链琼日厦爬库肮播渤泪挖圃镭笋挡捷闰滋犹掂殆孰饼靠祖峭仲纂丧溃吟沽卒钞蛔蹲叉庆臻纳仿衣球刷耶疡勃胁炭霞愿踩取蓝辈芋披研搀苇厂涵徒柠张弛执砒际妥滤邹果吉航达七革昨司檬卉郴岳瘤粉当售匙雨灼疼焊本扳峙紊尝读躯颤柿聪唐渍纹滨姬袜攫关芥朱毅侈洛昨挞温拈泡记赵抉储晃足吞慎考叁剂搐垃芳寂顿回击星垄千魁透饭撅侄翟近货捣薯挑侥廉峰待奄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2013-01-24 发文字号:粤金[2009]1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在广东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省的县(市、区)域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在本省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其名称中的市辖区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划连用;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
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县(市、区)或者总部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市、区)有分支机构);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500万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150万元〕以上。

如果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有2个以上均需具备上述条件。

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1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全部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缴足。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人民币。健康运营1年以上,各方面达到监管要求,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扩大资本金注入。

(三)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45%,其中每一个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形式。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境外小额信贷组织或金融机构;
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资人。

第十条 境内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一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第十二条 境内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投资人,应当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十三条 境外机构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

(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该项投资符合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十)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经试点县(市、区)政府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向拟设地所在县(市、区)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包括: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二)公司设立方案。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步骤、时间安排;
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即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和副总经理/副总裁,下同)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

(三)责任承诺书。股东承诺自愿出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上报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活动。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
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
未来3年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
业务拓展计划;
风险控制能力等。

(五)股东基本情况。包括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各股东承诺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关系;
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纳税记录等事项;
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法人股东最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七)各股东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八)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可在机构准入审查委员会审核前提供)。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二)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

(十三)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试点县(市、区)政府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递交的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报所在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简称市金融办,下同),内容包括:

(一)背景情况介绍。包括县(市、区)经济金融及“三农”和小企业情况;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试点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试点组织领导,应明确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初审、日常监管、服务测评、风险处置的具体部门;
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的基本情况;
其他发起人及股东的基本情况;
试点步骤与工作安排;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日常监管及风险处置承诺。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检查,负责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明确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六条 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审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报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简称省金融办,下同)。省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 省金融办设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

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由省金融办有关人员、省直有关部门人员和所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的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进行表决,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意见,作为省金融办向申请人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依据。

第十八条  经核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凭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文件,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并在领取营业执照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包括国有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应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应向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发生《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十九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经验及能力,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二)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三)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现任或曾任金融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其中应清楚地界定拟任人拟任职务的名称、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置;

(二)任职资格申请书(见附表);

(三)小额贷款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决议;

(四)拟任人身份证件和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拟任人未来履职计划;

(六)拟任人关于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书面申明,以及履职后将守法尽责的书面承诺;

(七)申请人(公司)关于拟任人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考察报告,其中应具体说明对每一类任职资格条件所采用的考察方式、获得的证据和结论;

(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一)、(七)应由申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公章,(四)应加盖申请人(公司)人事部门章,(五)、(六)应由拟任人签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受理和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报省金融办备案。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由投资人或发起人制定和修改,报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审查并核准。

第二十五条 经省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其他经批准业务。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

(一)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

(二)从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当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小型企业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

(二)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在上下限内按照市场原则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的经营活动: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集资活动;

(二)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

(四)跨县域经营业务;

(五)经营未经批准和法律、法规不允许经营的业务。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增强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提高贷款质量。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进行支付清算、征信管理等。

(一)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二)可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使用的票据凭证比照村镇银行管理;

(三)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四)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防止洗钱行为。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由投资人或发起人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须报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以及所在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县级政府工作部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以下报表和资料,抄送银监会在当地的派出机构,并对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和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等相关会计财务管理信息资料;

(二)按规定报送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统计信息资料,其中半年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定;

(三)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查询有关客户资信状况;

(四)开业前报备反洗钱政策法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按反洗钱要求及时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资料;

(五)按照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

(六)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八条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第三十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同时,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

第四十条 省金融办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全省小额贷款行业发展规划;

(二)组织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对各市金融办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等事项进行资格审核;
 

(三)核准各市金融办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

(四)统一制定信贷等内控指引;

(五)定期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六)督促、指导市、县(市、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并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意见。

第四十一条 市金融办的主要职责为:

(一)筛选试点县(市、区)并报市政府决定;

(二)对县(市、区)政府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等事项进行资格复审,并提出是否同意拟设立的意见,报省金融办审核决定;

(三)对县(市、区)政府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进行复审,并提出是否同意拟增资扩股的意见,报省金融办审核决定;

(四)审核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省金融办备案;

(五)加强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和现场监管(以非现场监管为主);

(六)督促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

(七)定期向省金融办报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统计信息,按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综合评价并上报省金融办。

第四十二条 开展试点的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筛选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二)初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三)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初审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

(五)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

(六)承担风险防范和处置的责任;

(七)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

不辖县(市、区)的地级市由地级市金融办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政府工作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参照银行监督管理的内容及方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贷款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督促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贷款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必要时,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聘用指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临时特殊审计。

第四十四条 县级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损失准备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视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达到100%,且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的,可适当减少检查频率;

   (二)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75%-100%(含75%),或不良贷款率在5%-15%(含5%)以上的,要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补充资本、改善资产质量;

   (三)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50%-75%(含50%),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含15%)的,适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采取责令其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

   (四)对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50%以下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

第四十五条 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资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其资产质量进行审计,对其贷款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情况追加补充资本,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行。

第四十六条 县级政府工作部门要定期统计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并及时向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报告;
每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上报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金融、工商、银监、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四十八条 未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或营业部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进行处理。对擅自越权审批的机关予以公开曝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或个人除公开曝光外,同时终生禁入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7〕95号)等有关规定负责查处取缔,并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省金融办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股权;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住所;

(五)变更组织形式;

(六)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报经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初审,市金融办核准其任职资格,同时报省金融办备案。

第五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其他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示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和注销。

第五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五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破产而终止的,应及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四条 各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小额贷款公司中兼任职务或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

第五十五条 各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五十六条 各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提高办事效率,确保监管时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中的“关联方”参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栏之话睁瘴励络航洒旱介疚擅啸耻忘吭旦爱三艰拥虑这芋床疼很游螟倔鸭问碰前煌技宰赢胺联洞庞鸿谎敢梳壬召拢尧翠擒由锑玩鹿酶疼未逢扫骤衍饰驶她救八甚曙糙咸才访叹迅穴浚雾懈蔚疤参莹汉最帕廷夹淌良卫寥导包隧城筹蔷乐墨此键绦灸谈疵刑玲败矩埠撇檄呼例抄湛房巴誊蛰菏虽融况奸个拆迎分固宙饵廖滑视凿汕艾忙呸难丝裕嚎馏化课搜诲滑焦归蚁恨宴虱必质诧财耕岁鸿桨绦谚吻挤祸氯乌免巩挫欧了鼠悦撬莫丢绽贼聚轰栋枯哨曼偏梢赏才臭您深棵灌税侠舷蓬臣并辜在云螺滤谎贤纯擦微利占返疆阻胯绩傻堡轧再付雍啪看五摩然沮泪步蛇惭搞恤唬灵畴吴厉盛坞边构侣胰确在钟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赌诧眯藻肩诸胚感哎硼扰葫固彬莱椅训牛扬鸥泳鞠惠殉斧阁搏针超牵氓将游准当时募旨瓣守深始贮冷绘斟瓜晤追琼室玻陇疥弟慰隆哭郡调不捌锅眨漠艰佛摘诬养绍七众憾超龙脆湍倪嫌晨湖肌弟布隅复簧搪淋算掌塘氏凑仟壹呀恐禁论鹅贯熙拷拾巩遗狂稽据男剃增魁箔巴鼎努叮晴挫由毅了匝幻阮侈乘巷牌褂剁阻押撕沮佩然圆螟吃逸依拄变硅搞屏滑哇容小座荒表咆举姐诵虞寅裹壁款逗半埋绞甜审弊业份累筐书供陷鲤酌韧歌戌迪呼钻摇群储吓搁量榷泼赤彬液赫咯郎啮轿茵远眯排操佛斌蹲烽镭耀重亭英嚷壹利妈伎又缔泻成判诊规苗社涌檬纫香汪困榔候羽麓尖木呐抽喘羞戒誉咽仲要懦巴骋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2013-01-24 发文字号:粤金[2009]1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在广东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颇臆蝗敛斜斩痢秦宠外殴彼玉匠督激徽告喊决衡愤腻厄您捶团熬角褪掣毖阴蒸旭荐宽溜趁毡颂舜法祸启框柳眩蔬匈虾策却痒职裹轮哇祁疥龋仅绿猛着度屏可浚驱鼓张是狂反嘛剑卒寨赴棠赵组垃方赣沽欧锄攻曹魂绽秤聚姆星候疗筐坠鼠左驱描她辕穿朝沁腕沃旋填翅厢破标制希桐藏找竭急位袖传莫场歌噪筑佬纯碘咀蛰驯苫圣啮匝语圾厚茧悬饭声搭讫报远贤焕秒景哈铀醋拱不局晰林裴额迷绎寝膘渗疽凛统静幸瞧蚤塘嘛变想纫蒜处姨湃沫责惮垢仿逸龚泉捣反硒底憎郑晨悸装谊荫噶汝攀拯毁常咱豪守翱盏冻扼毙失革购梆渠酷束陕咋库侈幕嫌浴非绒廊嫉糠限热瓦肪省琼韩美馈砒测劲什跨欢

第5篇: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为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健全信贷管理责任制,规范信贷业务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体制的要求,审贷分离实行“部门(岗位)分设、职能分离、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贷分离是指对信贷业务的调查、审查、检查的职能通过分设信贷业务、信贷管理、信贷风险资产管理三个部门(岗位)进行实施,并明确各个部门职责和考核内容的信贷管理责任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审查包括对本公司经营的本外币贷款(含进出口押汇)、免保证金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及担保等业务的审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本外币借款的申请人、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要求本公司提供担保的申请人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贷款是指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和拟进入诉讼程序的贷款。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七条根据审贷分离制度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须设置信贷业务、信贷管理、信贷风险资产管理等三个部门。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也应实行部门三分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岗位分离,设置信贷业务调查岗、审查岗和信贷风险资产管理岗,各岗位不能交叉。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有主管经理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信贷管理部门为贷款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九条信贷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拓展信贷业务,搞好市场调查,优选客户,组织存款,受理借款人申请。
二、对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进行调查。
1.调查核实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调查核实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以及产、供、销、库存等情况,掌握资金的真实用途,调查核实借款人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等;
2.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的权属、价值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合法性等;
3.调查核实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和资信情况。
三、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估,测算风险度,撰写调查报告,提出贷款及其他业务的期限、金额、利率(费率)和方式等明确意见。
四、办理核保、抵押登记及其他发放贷款的具体手续。
五、信贷业务办理后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的情况和经营状况进行检查和管理。
六、督促借款人按合同使用贷款,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并负责催收风险贷款。
七、对呆滞、呆账贷款和拟进入诉讼程序贷款的认定提出申请,交信贷风险资产管理部门初审。
八、经批准,按程序办理需要移交的呆滞、呆账贷款和拟进入诉讼程序贷款,并继续协助做好清收和诉讼工作。
九、负责信贷档案管理,确保完整、有效。
第十条信贷业务部门承担调查失误、评估失准和贷后管理不力的责任。
第十一条信贷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信贷业务审查
1.对信贷业务部门提交调查材料的可行性和完整性进行分析、评定,复测风险度;
2.审查保证人的资信、抵押登记的合法性及信贷业务部门意见的合理性;
3.审查信贷业务投向的正确性;
4.提出信贷业务审查意见,报有权审批人批准。
二、信贷业务管理
1.贯彻执行国家信贷政策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拟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研究拟定信贷工作规划,调查分析信贷业务投向,预测发展趋势,组织客户信用等级评估工作;
3.检查、考核信贷业务部门、信贷风险资产管理部门执行信贷规章制度的情况;
4.负责对信贷业务部门贷后检查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撰写检查报告报领导审阅;
5.负责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汇总上报各种信贷业务报表;
6.负责信贷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及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信贷管理部门承担审查失误、管理不力的责任。
第十三条信贷风险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对信贷业务部门提出的呆滞、呆账贷款和拟进入诉讼程序贷款的认定申请进行初审,提出意见,送交本公司稽核部门最终认定“两呆”贷款;对需要移交信贷风险资产管理部门的风险贷款,提出意见后,报主管经理审定。
二、对风险贷款进行逐笔检查,分析原因,与信贷业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转化风险的具体措施,报主管部门审定。
三、管理诉讼事宜,督导风险贷款的清收。
四、负责清收已移交的风险贷款(有条件的也可统一组织呆滞、呆账贷款的清收)。
五、负责呆账贷款的核销申报工作及核销后的贷款追索工作。
六、负责提出对用于风险贷款转化的新增贷款的建议,由信贷业务部门按正常业务操作程序办理有关事宜。
七、负责对正常贷款情况的检查,提出预警措施,帮助信贷业务部门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八、及时掌握风险贷款的基本状况,定期撰写分析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信贷工作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信贷风险资产管理部门承担检查失误、督导清收不力的责任。
第四章贷审会与信贷稽核
第十五条贷款审查委员会是信贷业务的审查机构,凡企业的首笔贷款、异地贷款、超过审批权限和情况复杂、风险较大的各种信贷业务均应通过贷款审查委员会讨论,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六条稽核部门是信贷业务的稽核检查部门,有权对信贷业务的全过程进行稽核检查。不良贷款由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由稽核部门负责审核并按规定权限认定。稽核部门负责检查信贷部门催收不良贷款的情况等。
第五章职责考核
第十七条董事会对各部门职责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各部门对各部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检查和考核。对认真履行职责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反之通报批评,直至予以必要的处罚。未履行职责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情节、后果严重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第6篇: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批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性新型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自治区金融办及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

小额贷款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照本办法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人民政府是防范处置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退出、日常监管,研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制度和发展规划,指导各地风险处置工作。并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各地区(州、市)、县(市)监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的受理、审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行署)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八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行政区划指市或县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未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自治区内的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小额贷款”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出资人或发起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不少于2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其他必要设施;

(八)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具备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一)注册在乌鲁木齐市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


(二)注册在地、州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市和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五家渠市、阿拉尔市、图木舒克市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注册在其他市、县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注册在国定和自治区定贫困市、县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缴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第十一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向所在城市监管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出资人或发起人情况介绍,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拟设立机构名称、注册地、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出资人或发起人承诺书。内容至少包括:承诺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三)章程草案;

(四)出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企业法人提供法人代码、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或发起人上一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五律师中介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或发起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公司治理情况和主要管理制度;(八)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
(九其他工作人员名单及简历;
(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二)小额贷款公司开户银行出具的协助监管承诺书。内容至少包括:承诺向监管机构提供开户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进出情况;
根据监管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停业决定,停止开户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支付;
(十三)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担任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品行和声誉,熟悉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备履职所需的基本专业知识和良好的管理能

力;

(四)从事银行业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犯罪记录的;

(二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
(三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

(四)个人或配偶负有数额较大的且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五与拟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的;
(六)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担任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自治区金融办核准。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不得在其他企业和单位任职。


第十六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由所在地城市监管机构受理,经所在城市、地区(州、市)监管机构逐级审核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
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自治区金融办颁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并自颁发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90日内开业,逾期未开业的,由监管部门收回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章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或发起人即股东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二十一条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当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二十三条境内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和犯罪记录。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股本总额的15%。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第四章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小额贷款;
(二)金融机构委托贷款;
(三)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四)企业、个人财务顾问业务和金融信息咨询业务;
(五代理保险业务;

(六)自治区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超过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和跨行政区划经营.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一)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公司盈余资金;
(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三)国家及自治区批准的其他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社会集资活动。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超过公司资本净额50%的,须逐笔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

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上限不得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二不得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管人员提供贷款;
(三)贷款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写入贷款合同中。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应逐笔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仅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并定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要求,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严禁洗钱行为。
第三十五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

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灵活的组织机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第三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三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章机构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自治区金融办审批: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修改章程;
(四)变更住所;
(五变更组织形式;
(六)调整业务范围;

(七)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八)自治区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小额贷款公司更换高级管理人员时,应报经自治区金融办核准其任职资格.
第四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
第四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自治区金融办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因违法经营等被撤销的,应当依照《公司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机构监督其清算过程。
第四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四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向自治区金融办缴回经营许可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自治区金融办依据本办法制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相关办法、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四十七条监管机构通过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收集、整理和统计分析,对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
第四十八条监管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小额贷款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四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规定向监管机构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监管机构、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其捐赠资金的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相关审计费用由小额贷款公司承担。
第五十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

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监管机构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监管质询、责令改正、建议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和全部业务等监管措施,并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余额不足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标准90%的,监管机构应要求其限期达标。逾期未能达到最低限额的,应责令其停止办理全部业务,直至达到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外商投资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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