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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食品行业浅谈企业的社会责任

发布时间:2022-11-09 20:50:10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在食品行业中,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缺失和政府部门监管不力,往往酿成重大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程度,是市场经济多方行为主体博弈的结果。围绕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和政府监管的关系,笔者建立动态博弈模型来分析政府在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中的监管作用,并探讨有效提高食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概率的途径。

【关键词】食品行业;企业社会责任;动态博弈;政府监管

一、问题提出

企业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和积累者,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其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在食品行业中,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缺失和政府部门监管不力,往往酿成重大的食品安全问题。企业担负何种社会责任,担负到何种程度,以何种方式担负,确实是一个企业与员工、社会民间组织、政府反复进行博弈的过程以及由此达成的共识(杜中臣,2005)。

那么政府在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中扮演什么角色?政府监管与食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关系如何?基于这些问题,围绕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和政府监管的关系,笔者建立动态博弈模型来分析政府在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中的监管作用,并探讨有效提高食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概率的途径。

二、政府部门与两食品企业间的动态博弈

我们使用一个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动态博弈模型,该模型借鉴了Ma Jun在分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政关系时所构建的动态博弈模型(Ma,1995)来具体分析政府与食品企业之间的博弈关系。宏观经济学上与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相对应的概念是政府政策的动态一致性。政策的动态一致性(time consistency)是指一个政策不仅在制定阶段是最优的,而且在制定之后的执行阶段也应该是最优的(假定没有新的信息出现),否则就是动态不一致(张维迎,2004)。

(一)理论假设

在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博弈过程中,存在如下理论假设:

第一,假定模型包括三个参与人:政府部门和两个食品企业1与2,其中政府部门实施政府监管,出台监管政策来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并设总社会福利完全用于政府监管;

第二,假定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政府监管这政策,采取监管措施敦促两个食品企业积极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而两个食品企业是配合政府部门执行监管政策,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代理人;

第三,假定政府部门和两个食品企业都是理性经济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目标是最大化总社会福利,食品企业执行政策过程中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和成本的最小化。

(二)博弈过程

政府部门实施政府监管,能够提高总社会福利水平,而政府部门总社会福利是由食品企业1与2配合政府部门执行监管政策,履行社会责任所创造出的期望收益组成,用为表示每个食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而创造的社会福利占其期望收益的比例(社会福利权重),且,则政府部门的总社会福利水平。

每个食品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而经营过程中创造的社会福利是正的外部性,不计入企业期望利润,那么食品企业的期望利润。

政府部门的在约束条件下追求其总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约束条件表明:政府部门从制定和执行政府监管政策中所获得的总社会福利要大于一定的数值,否则政府部门不会实施政府监管政策。

两个食品企业的目标是追求履行社会责任时的期望利润减去其承担社会责任的履行成本后的期望净收益的最大化:

其中,是食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履行成本,特别地假定 其中表示食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度参数,一般来说,食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自觉性越高,自觉度参数越小,食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履行成本越低。

可把政府部门与食品企业的博弈分成两种情况来讨论斯坦克尔伯格博弈:

第一种情况,政府部门先行动,食品企业后行动。首先政府部门制定监管政策,安排激励方案,观察到政府部门已经信守承诺,严格奖惩措施,各食品企业会具体配合执行监管政策,履行社会责任,将这种情况称为政府部门先行博弈。

在政府部门先行博弈中,政府部门在第一阶段选择一组,在观测到后两个食品企业同时选择一组,也即选择。

均衡定义为:⑴给定食品企业的反应函数,政府部门的选择是最优的;⑵给定政府部门和第个食品企业的选择,第个食品企业的选择是最优的。

首先求解第二阶段博弈的纳什均衡。给定和,食品企业1选择最大化:

(上标代表政府部门制定监管措施,信守承诺的情况)

上述反应函数表明,食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是权重和自觉度参数的递减函数,即权重越高,食品企业利润越低,其执行政策,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也越低,政府部门的监管措施执行力度越小;自觉度参数越大,食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履行成本越大,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越低,政府部门的监管措施执行力度越小。

再次假定:每个食品企业的反应函数独立于其他食品企业的选择,因此即是第二阶段博弈的纳什均衡。因为政府部门知道每个食品企业的反应函数,政府部门在第一阶段的问题是:

若,政府部门的总社会福利水平反而会下降,其原因是如果社会福利权重过大,食品企业的纯利润会过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食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下降了。这也意味着政府部门的期望值E不能太大,否则没有最优解。

第二种情况,政府部门没行动,未制定监管政策和措施或虽已制定监管政策,安排激励方案但却不能信守承诺,不严格奖惩措施。上述情况表明政府部门监管缺位或不力,此时食品企业从自利角度出发会消极或不承担社会责任,将这种情况称为食品企业先行博弈。

在食品企业先行博弈中,如果政府部门政府监管缺位或不力,博弈的行动顺序就改变了。尽管有事前合同,但事后政府部门可以通过监管措施来调节权重事前合同等同于一张废纸,等价于食品企业先行动,政府部门后行动。

均衡定义为:(1)给定食品企业选择,政府部门选择是最优的;(2)给定政府部门的反应函数和第个食品企业选择,第个食品企业选择最优的。给定,政府部门在第二阶段的问题是:

上述最优化的一阶条件意味着:即政府部门使食品企业的净利润均等化,政府部门的反应函数为:

上述反应函数意味着,一个食品企业的社会福利权重随其期望收益的增加而上升,而随另一个食品企业的期望收益的增加而下降。换言之,每个食品企业对其他食品企业创造正的外部效应。正是该原因使得食品企业的执行政策的积极性下降了。

因为食品企业知道政府部门的反应函数,在博弈的第一阶段,食品企业的问题是最大化:

(代表地方政府部门监管缺位,不能信守承诺而监管不力的情况)。

将上述结果与政府部门先行动时的结果比较,我们发现,即表明政府部门监管缺位或不力使得政府部门的社会福利总水平下降了,食品企业配合执行监管政策的积极性和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也降低了。原因在于:当政府部门监管缺位或不力时,各食品企业之间有外部效应,从而两个食品企业的期望净利润下降了,其配合执行监管政策的积极性和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必然减弱,政府部门的监管成本则增加了,其社会福利总水平就必然降低了。

那么为什么政府部门监管缺位或不力呢?因为政府部门事前的最优选择不满足动态一致性要求。假定政府部门事前宣布社会福利权重为,如果食品企业相信政府部门实施政府监管,食品企业的最优选择分别为,则:

根据政府部门的事后最优化的一阶条件:

只有当下列条件满足才是动态一致的:

然而,从事前最优化的一阶条件可知,满足:

(5)

容易看出,除非时,才能满足动态一致性。根据假定,表示食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度参数,一般来说,;若意味着两个食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一样,政府部门事前宣布相同的社会福利权重,均衡结果必然是,从而,而这正是政府部门所期望的总社会福利水平最大化。一般来说,由于食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性有差异,,从而不满足动态一致性要求。给定食品企业相信未制定监管政策和措施或虽已制定监管政策,安排激励方案但却不能信守承诺,不严格奖惩措施。食品企业会期望到政府部门政府监管缺位或不力的行为,不会相信政府部门的承诺。所以当时,只有事后最优社会福利权重满足动态一致性。

(三)结果分析

综上,在政府部门和食品企业的博弈中,如果政府部门能先行动,首先制定和实施监管政策,安排激励方案,信守承诺并严格执行奖惩措施,这将有助于提高食品企业配合执行政策的积极性与履行社会责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而且政府部门期望的社会福利总水平也将增加;反之,若政府部门后行动,未制定监管政策和措施或虽已制定监管政策,安排激励方案但却不能信守承诺,不严格奖惩措施,理性的食品企业预见到政府部门监管缺位或不力的行为,就会降低履行社会责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最终会导致政府部门与食品企业在博弈中,由于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缺失和政府部门监管不力,酿成重大的食品安全问题。

政府部门和食品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产生了食品企业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以及政府部门的道德风险和棘轮效应。政府部门的政府监管缺位或不力行为使得资源配置效率不高。为了实现政府部门监管有力和食品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的博弈均衡,政府部门应当积极改变博弈参数,引导博弈方向。同时完善博弈规则体系,政策制度创新,将是政府部门走出政府部门监管与企业履责的博弈困境、提高食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的必由之路,也是政府部门与食品企业实现动态一致性的必然选择。

三、提高食品企业履责的途径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政府部门监管在食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企业之外最有能力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机构就是政府(王丹等,2008)。因此,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突出,我国许多学者开始重视政府在食品安全中的作用(王廷丽等,2010)。加强政府监管无疑成为提高食品企业履责的重要途径。那么政府部门监管当何处着手呢?

(一)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滞后往往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立法漏洞,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存在体系不完整、内容不全面、职责不清晰等问题,从而制约了对不法行为的打击,因此政府部门应尽快建构合乎“安全”内涵的食品法律体系,建立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管的法律体系。从食品安全问题的市场特征出发,完善的认证制度和认证体系是控制食品安全,实现安全消费、消费知情权和决定权的重要保证。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评估体系,定期对食品生产商强制实行安全信用等级评估策略,从而消除消费者与食品生产商之间信息不对称和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的两个主要制约因素。

(二)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监督食品企业安全生产

从整个食品产业价值链看,食品加工企业在任何环节如不能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必然会导致危机事件和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社会责任是食品企业危机管理的核心。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快食品安全标准和体系建设步伐,稳步推进食品市场准入机制,提高食品安全检测和技术能力。食品安全管理中要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建立流通领域的信息统一发布制度,完善食品召回制度等。建立食品安全控制与追溯信息系统,构筑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加强对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培训,让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的官员和食品企业经营者、管理者理解企业社会责任对企业发展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帮助食品企业树立社会责任的理念,在创造利润的过程中不能忽视企业的社会责任。帮助食品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管理体系,使企业社会责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三)倾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宣传食品企业社会责任

加大对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让全社会都来关注企业社会责任,参与到推动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运动中来,营造推进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氛围。使食品企业在一个积极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环境中认识到推行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发展,否则对企业发展会产生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杜中臣.企业的社会责任及其实现方式[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4):44-51.

[2]王丹,聂元军.英国政府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和启示[J].改革与战略,2008(12,24):204-207.

[3]王廷丽.黄怡.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内理论研究综述[J].学术动态综述-生产力研究2010(8):251-253.

[4]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5]Ma Jun, Modeling Central-local Fiscal Relations in China [J].China Economic Review, 1995, (6):105-136.

注:本文曾获江西农业大学经贸学院首届企业管理论坛二等奖,该论坛评审委员会给予了笔者合理建议和深刻指导,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作者简介:

焦万慧(1986-),男,河南滑县人,江西农业大学经贸学院农村与区域发展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产品区域品牌。

张亚磊(1986-),男,河南巩义人,江西农业大学经贸学院农村与区域发展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产品流通与贸易。

赫松伟(1985-),男,河南通许人,江西农业大学经贸学院农村与区域发展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人力资源。

陈万提(1987-),男,河南方城人,江西农业大学经贸学院农村与区域发展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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